起诉 & 判决

民事起诉书 原告:姜英瑞 (地址隐去) 刘朝华 (地址隐去) 原告委托代理人:谢阳 单位: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12室 被告:王菲 (地址隐去)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及原告和被告签署的协议内容,对原告之女姜岩(已故)的财产继承分割予以判决。判决姜岩住房公积金帐户(52406.8元)和社保帐户(24945.86元)内的金额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 原告育有女儿姜岩,被告系原告之女姜岩的丈夫,原告之女姜岩于2007年 12月29日于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68号楼自杀身亡。姜岩生前与被告无子女。 2008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就姜岩名下的财产分割达成了书面协议。其中规定姜岩名下社会保险帐户中的财产、银行存款全部归原告所有,并规定原告需要从有关机构取出姜岩名下财产时,乙方必须予以协助配合。但其后,被告拒不履行该协议,拒绝提供协助,被告作为姜岩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因其不提供积极配合,致使原告无法从有关部门将姜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财产取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帐户内52406.8元和社保帐户内共24945.86元。 鉴于被告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原告请求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判决分割姜岩名下财产,使原告可直接持法院判决领取姜岩的财产。 原告: 附证据 1、《协议》 2、《死亡证明》 判决书扫描件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