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对于一审结果上诉的上诉状全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乐奕,(其它信息隐去)
被上诉人:王菲,(其它信息隐去)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09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现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隐私与隐私权
一审判决认定“张乐奕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上述认定实属错误。不法行为不享有隐私权,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

1. 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
一审判决对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并认定王菲的“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上述定义不全面,事实认定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上述民法原则表明,只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才能得到保护,而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享有隐私权,有权排除外界知情,则盗窃、谋杀、家庭暴力、婚外情、包二奶、贪污等符合“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违法者皆可以事涉隐私为由禁止他人披露。对违法行为不能披露则导致违法者无所顾忌,法律调整、道德调整手段失灵,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不全面。隐私权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合法性原则,应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合法个人秘密及合法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隐私并不一定享有隐私权,只是合法的隐私才产生隐私权。
一审判决认定王菲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违反了社会道德,上述认定是正确的。但既然王菲不忠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其违法性,不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认定王菲对该不忠事实享有隐私权是错误的。

2. 姜岩事件已成为公众事件,对该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
《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众依法享有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那么知悉社情就成为公众行使上述权利的前提条件。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表明: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私利。
本案是典型的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王菲个人私权发生冲突的案件。当两者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菲的不忠行为导致配偶不幸离世的严重后果发生,这不仅造成了姜岩亲属朋友的痛苦,而且损害了公序良俗。因此该婚外情就不仅仅是配偶以及第三者之间的私事,王菲的行为也直接侵害了姜岩亲属的权益,损害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不可能视而不见,有要求了解并发表言论的正当合法权力。
上诉人在公众通过“死亡博客”、天涯论坛等渠道已广泛知悉姜岩事件的情况下,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姜岩家属、朋友记念姜岩的文章。文章中记录了姜岩的去世经过、抒发了亲友对姜岩的缅怀。这不仅是亲情友情的自然流露,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正当、合法回应。
诚然,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婚外情的信息。但在本案当中,姜岩自杀事件作为一个极端特殊的社会事件,已经引发了公众关注并希望了解原委,已使事件的责任人王菲成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善恶已成为公众评价的对象。对于王菲的个人私权应放在公共利益的背景下予以裁量。
只有对社会关注事件进行真实的披露,才能形成正确的社会评价进而实现惩恶扬善的社会调整功能。在公众需要知悉真相的社会利益面前,当事人不能再以隐私权为由阻塞视听、逃避舆论。
事实上,一审法院公开审判,宣读王菲婚外情事实,还对其界定为“隐私”的婚外情认定违法背德而予以公开“批评”,同时各类媒体广泛报道事件经过,社会各界发表看法。但如果没有对事件的披露,社会公众何以知情,司法何以评价?这表明: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
因此,“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

3. 已为社会公众知情的信息不再构成隐私
一审判决认定“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犯”,上述认定错误。
自然人要参与社会活动,必须告知其姓名;要开展其业务,必须通报其所属单位。姓名、工作单位均不符合“个人秘密”、“个人私生活”等隐私特征。而且姓名、工作单位在其社会交往中均通过名片、自我介绍等由自然人主动向不特定多数人披露。一审判决认定王菲姓名、工作单位是其隐私并无法律依据。
而涉案的远洋天地房屋,王菲自2007年11月11日起即离开别居,在起诉状中所提供住所也为他处,因此该址并非王菲地址。姜红文章是在介绍姜岩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自杀事实中提及该地址,因此该址只能界定为姜岩住所及自杀事件发生地点,并不属于王菲的隐私。
另外,隐私为本属特定人知悉的信息。如果某信息已为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则该信息不构成隐私。一审判决对于涉案信息的传播过程事实认定不清,对天涯网及相关网站先于上诉人网站已发布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私密性的事实未予认定。
姜岩博客于2007年12月27日被打开。在姜岩博客中,已经披露了王菲对婚姻不忠诚的事件,同时也披露了其配偶名为王菲、王菲从事广告工作、工作单位地址、王菲与第三者照片等内容。上述信息在1月11日上诉人网站开设前,已向公众发布达15天时间,从姜岩博客的留言来看,已有数量巨大的不特定网友知悉王菲婚外情事实及其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而从王菲所在单位《声明》来看,其单位在上诉人网站设立前的1月9日,也早已知悉了相关情况并作出了二人暂停工作的决定。
2008年1月10日9点54,网友“撒加的橡皮鸭”在天涯网发表名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帖子,转载了姜岩博客。仅过了不到3个小时,网友在12点03分就从姜岩博客中提到的上述线索确认了王菲的工作单位名称。而12点57分即有之前听说过自杀事件的网友发帖对事件加以印证,确认事件发生的地点。同时,上述信息也在其他网站转帖(见一审被告证据十七、十八)。
上述事实证明,在上诉人网站1月11日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上诉人网站文章涉及的相关内容已是社会公众早已知悉的、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上诉人网站上的内容只是在重复姜岩博客及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相关信息的私密性已不存在,何谈侵犯隐私权。
上诉人的行为与当前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的行为本质上一致,都是对公众已知情并关注的社会事件进行披露。如果披露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仍属侵犯隐私权的话,那当前媒体的报道也披露了王菲的姓名、婚外情的真实信息,还有工作单位、住所等文字或影像信息,是否均属“扩大了该事实的传播范围,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犯”?
因此,一审法院在相关信息已经公开并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后,仍认定相关信息为隐私,实属错误。

二、名誉权及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认定“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友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的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上述认定

 1、网友对王菲的谴责是由于王菲的不法行为引发的
首先,王菲对婚姻不忠的不法行为难道不应受到谴责?司法可以批评,公民也可发表“批评和谴责性言论”。其次,司法的批评、民众的谴责,都是基于王菲的不法行为事实。事实本身才决定社会评价的好环,而对事实的披露并不决定社会评价。

 2、“人肉搜索”以及部分极端行为与上诉人网站缺乏因果关系
首先,一审判决所指的“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的活动,在1月10日天涯网上即已发生,而上诉人网站开办于1月11日。“人肉搜索”也从未在上诉人网站上发生。上诉人网站与“人肉搜索”从时间上没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是“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才引发了“人肉搜索”,明显认定错误。
其次,部分极端行为是网友的自发行为,上诉人网站没有披露王菲的相关地址,与极端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人肉搜索”以及部分极端行为极端事件归根到底还是由于王菲的不法行为导致的。由于王菲对姜岩损害行为的极端后果才导致了网友行为的过激与上诉人网站与该极端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王菲的社会名誉与其言行相当,不存在被损害的情况
自然人的名誉指其社会应有评价。名誉并不都是美誉,也可能是恶名,美恶与否应与言行相当。根据前述的民事权利合法性原则,名誉权也应具有合法性。通过隐瞒不法行为所获得的名誉是沽名钓誉,不具有合法性。王菲不道德的行为必然导致负面的社会评价,这本身体现了社会评价机制的规律。
一审法院对王菲予以的“批评”,本身也是构成王菲负面名誉的社会评价的重要部分。而上述“批评”正是基于王菲不法行为的事实而非其他因素。王菲当前所获得的负面评价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决定的,是其客观和应得的社会评价。一审判决认为张乐奕的行为“使王菲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上述认定实属错误。

三、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相关事实、相关重要事实未予认定

 1、姜岩博客是由网友而非姜红打开的
根据相关网友的证言以及当庭作证,姜岩于2007年12月27日凌晨3点左右,将她个人博客空间地址及密码告诉网友,委托网友在12小时后用密码将博客打开。当天下午3点,网友按照姜岩安排打开了博客。
而一审判决却认定“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上述认定与证据相矛盾,实属错误。

2、天涯网及其他网站先于上诉人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的事实未予认定
一审判决虽认定了姜岩博客被转载于天涯网的事实,但对时间未予认定。且在表述上,将上诉人网站开办表述在前,天涯网披露表述在后。但事实上,天涯网及其他若干网站披露姜岩事件的时间为1月9日,大规模报道出现在1月10日,早于上诉人网站的开办时间1月11日。
上述事实认定不清,导致了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网站与“人肉搜索”、极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四、一审判决的上诉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合理
上诉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认定侵权,在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上也不合理。

 1、删除全部三篇文章不合理,只应删除文章中的相关信息
一审判决只是认定三篇文章中披露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婚外情的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但三篇文章除上述信息外,更多的内容并不涉及王菲个人情况。如《哀莫大于心死》一文记录姜岩两次自杀的经过及给姜红造成的痛苦;《静静的》一文纪录妹妹安葬的经过及亲友的悲痛;《心上的月光》为回忆姜岩短暂的一生并对姜岩之死进行思考。三篇文章中的上述内容,或是与王菲个人信息无关的事件经过,或是亲人的情感表达及思考,都属于姜红作为事件当事人及死者亲属可合理披露或表达的信息。
一审判决并未认定上述与王菲个人情况无关的内容侵犯隐私、构成诽谤侮辱,而且认定《静静地》中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但却判决将三篇文章的所有内容全部删除,明显超越了合理的范围。

 2、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
一审判决虽然列举四点理由表示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但却在三案中判决上诉人承担最高额的赔偿金。上述判决金额不合理。
上诉人网站作为个人非经营性网站,从本案证据及客观事实来看,网络浏览量及公众关注程度都是有限的,不及任何披露过相关信息的其他经营性网站。上诉人被判决承担相对最高额的赔偿金不合理。

综上所述,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且披露的相关信息早已为社会公众知悉不具有私密性,未侵犯王菲的合法权益。王菲所获得负面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相适应,王菲受损害的后果证据不足且与上诉人网站无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鉴于本案的社会影响程度,本案判决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及法律解释如有不妥,会对当前社会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所包含的如下认定不妥:

 一、违法行为也享有隐私权。
一审判决在评判王菲行为违法背德的同时,却认定王菲有权排除他人知悉其违法行为。上述认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合法性原则相违。
如果该认定生效,则实施包二奶、家庭暴力、重婚、婚外恋等违法行为人都可以隐私为由排斥社会知情,任何媒体也不得报道与个人情感有关的违法行为。这会助长背叛婚姻行为,压制社会道德的力量。

 二、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优先。
婚外情导致配偶死亡的极端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于惨剧真相的知情权应得到保护。只有知情权得以实现,才能形成正确的社会评价进而实现惩恶扬善的社会调整功能。
一审判决在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相冲突时,优先保护了个人隐私权。上述价值判断与《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公众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原则相左。

 三、披露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事实同样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基础在于私密性,如私密性丧失,则不存在隐私权。本案中法院虽认定王菲姓名、工作单位、婚外情等信息在上诉人网站之前已由若干网站公开,但却认定上诉人网站在之后发布相同的且已为公众知悉信息同属侵犯隐私权行为。
事件发生以来,国内国际媒体都在持续报道相关情况,王菲的姓名、婚外情等被认定为隐私的信息被无数次重复披露,且法院也未以案涉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本案,使得媒体得以深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予以详细披露。如果上诉人重复披露已公开的王菲姓名、婚外情情况属于侵犯隐私的话,那当前媒体的报道又作何评价呢?

上述认定形成社会公众认识的困惑。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明释法律、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乐奕
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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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Replies to “民事上诉状”

  1. 祝愿有良知的人们能够幸福,现实的社会太多的肮脏让我们喘不过气来~~~·~~~希望JY在天堂幸福,也希望JY的家人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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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因“婚外恋”离婚,一方可不可以向“小三”索取赔偿?昨天,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给出了她肯定的回答。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马兰代表提交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议案”,在这份议案中,她对未婚同

  3. 尤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时,主战场在天涯,可天涯居然没事。却揪着一个纪念网站不放。杀人放火的凶手,居然还不准被害人的家人、朋友有个悼念被害人的地方,更可笑的是,凶手还可得到法庭的支持。什么世道!

  4. 3月7日晚8点,CCTV12又播了一遍庭审纪录。因周末,家人都聚在一起,所以也一起看了。他们原来不太清楚此事的来龙去脉,从家人的反应,就知道,这个判决有多么失败。庭审纪录隐去了很多细节,只说“人肉搜索”对当事人的影响,却不谈或少谈人们为什么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基调、立场一开始就偏了。
    不管怎么说,“人肉搜索”作为民众参与监督、发表意见的有力武器,将来必将越来越受欢迎。

  5. 支持你张乐奕!

    WF以及其家人,错了就是错了!
    不用告这个告那的想骗取同情钻法律的空子!!
    你们都做了什么事你们自己还不清楚吗???!!!
    你们要是个人还有一点良知的话能做出这样的事??
    那个当爹的,还有这样惯孩子的?
    一句老话,惯子如杀子,你当初要不是纵容WF和第三者DF乱搞关系的话!事情能变成现在这种样子吗?!
    老没老得好处!
    就没见过这样的老人!

  6. 上诉已经很长时间了,到底是怎么个结果?常常到这里来看看,又不知道说些什么,还能做些什么?不是说做的事情太坏,天理难容吗?不是还想讨伐WF,但确实知道他现在是如何度过余生的,有那么多双眼睛看着他,如果他依然能快乐,我们就都可以为所欲为,不用节制了吧!说是得到祝福,就可以幸福,安宁!我们又如何确认JY是快乐的?这个事情,没有最终的了解,也许会动摇很多人的信仰,引得很多人对社会,以至于国家法律,的质疑,这么久了,该有个结局吧!

  7. 就“姜岩事件”对我国法律的思考

    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才有意义,否则,法律就成为保护坏人的武器,而对公平正义毫无益处!

    mzd的社会是一个出好人的社会,mzd的社会也是一个道德的社会,所以在mzd的社会里正义才能伸张,然而,现在打着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晃着的法律,为那些不良的人的行为俨然构成了一道严密的防火墙,在这样的法律下,中国的公平正义将遥遥无期!而我们的法律最终则堕落为有钱、有势、有权的工具!

    因此,既然法律起不到公平作用,网络的“人肉搜索”就成为社会唯一的自发的道德和良心的武器!这种武器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就连这种百姓唯一的武器都不允许,国家的堕落将不可避免!!!

    作者:124.67.13.*

  8. 我非大陆人,对此事件,说实在今天才知道. 看到一审判决,天崖ok,张乐奕败诉.再加上,无意中看到某报转载事件男主和事件女主的近况.写下几点:
    1. 不清楚,张乐奕的律师是如何帮他辩护的.
    天崖为何ok? 但张乐奕败了? 是否因为,天崖找不到个”具体人” 才倒霉的找个实体人来?
    从判决书”2、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

    作者:好累还要注册 2009-2-28 17:56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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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复:法辩证-谁可以联络到张乐奕?给他点建议及加油
    可见审判长认定,张是”唯一”的管理者.
    2. “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http://orionchris.cn/)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2.1 这几篇文章,没看到也不想看. 里面内容再怎样,应该也比这吧里揍愿那两人的用词好吧?
    2.2 照片? 是不是那张原本就在姜BLOG上的那个? 那只不过是转贴吧? 如此说,是不是该罚那个首先贴出照片的姜苦主? 不过, 姜苦主在贴出照片时,离婚了吗? 妻子不能公开老公的照片吗? 现在狗崽那么多,”非法”的照片一堆,是不是没个人提告后,都能OK?
    3. “3、在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外,同时还存在其他途径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
    3.1 连结是网站的功能. 一天有多少新网站假设? 没一个网站一定都会有很多人看么?
    3.2. 重点是网友乡民,当然这里面还有没有其他的”媒体”作大呢?! 把一个”纪念”网站功能放的那么大. 太给张乐奕面子了吧!
    3.3 什么叫”披露行为”? 网上新闻,时不时某某贪官和他的几奶, 那是不是也叫”披露行为”? 如果,大的传播媒体的”披露行为”,都ok. 个人的小小小网站, 书写写东西,违了那个法? 如果这些”披露行为”, 完全都是捏造, 注意构成”毁谤”; 要不是, “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精神痛苦” 那是原告自找的.

    作者:好累还要注册 2009-2-28 17:57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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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复:法辩证-谁可以联络到张乐奕?给他点建议及加油
    4. 看了吧中的二审请原信. 老实说, 法律归法律,人情归人情. 说太多人情及道德是没用的. 再说起诉书里也提到: “4、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因此,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
    按赔尝的金额, 这点”小”钱,真的不能说张有罪,只能说他倒霉.没事甘麻帮朋友,倒霉顶了个”前”男友名号. 让原告有力主点,说假设网是有”因”, 而且这个因不是单纯的只是哀悼个死去的故交.
    5.支持上诉, 因为这是第一例. 不想建议张的律师用”言论自由”来辩驳. 只是,
    5.1. BLOG 本来就是”日志”, 人们公开抒发自己的情绪. 会不会有人看? 谁知道? 有谁会看? 看了会怎样,又有谁知道?
    5.2 张的网,有人何”教唆”行为么? 公布私人讯息是张公布的吗? 张跟那些所谓骚扰的网民有直接练习么? 网主有任何义务对网民的自主行动,实行强制性的约束么?
    5.3 “关于王菲要求的公证费用。因网络中的内容始终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王菲为搜集证据而对相关网页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王菲要求张乐奕承担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此点不能认同! 原告没事看什么? 不看事情不就过去了? 搜证? 现在那一个人,不上网啊?! 这不是变相帮他付上网费?
    6. 如果张不是网主,而是姜姐或相关亲友为网主, 结果会如何?
    PS…

    作者:好累还要注册 2009-2-28 17:58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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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回复:法辩证-谁可以联络到张乐奕?给他点建议及加油
    1. 有看到替张乐奕捐款的.不知真假.希望本人能够出面说明. 不过, 法律诉讼是很繁琐又花钱的. 张乐奕有才有能又年轻,实在不应该为此毁了人生. 民判会不会有案底?
    2. 一给建议: 台w的马机要费案,反制方法:主动提告所有全T所有领过机要费的人. 立意: 法院忙死,法官看清楚事件,而非就”单一”事件进行判决. 故: 与其网友悲壮的”哀”求书,何不来个网友”自首”书? 有些”真”的,因为看了姜事件,”感同深受”,一时回想到自己悲惨的境遇,所以在”精神刺激”下,冲动的跑到疑似男主家,鬼上身的写下了几个字..要罚这点”小”钱, 如果能让这世界都没有”小3″,都没有逼死人,那每人5000人民毕,太值了!… 写起来好象有点暴笑,不过我想大家应该懂我意思.
    3.要捐款,可.要认罪,也可.那个方案,决定了通知一声. 毕竟我也到处G啊B的搜锁了一番.

    作者:好累还要注册 2009-2-28 17:58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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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回复:法辩证-谁可以联络到张乐奕?给他点建议及加油
    pps
    我想要强着认罪的,海外看得懂中文的也不少吧.
    张乐奕您辛苦了. 好好坚强的过日子!
    张乐奕的律师加点油! 这个事件不是”一”个人,单纯的事件.
    判决告诉我们: 千瓦别多管闲事,所以以后有人在你面前,撞车,也千万别去救…….中国人的情操,由此判决全面法制化….(中国不是人治么?)

  9. 感谢张先生,我们都会记得你为姜岩,她的亲人,为正义,为良善付出的一切,非常敬佩,感谢!

  10. 纯爷们,继续告那些SB,让他们Y的比小沈阳还火,一直火到人看不见的地方!

  11. 又一次地想念你。。。。希望在另一个世界里,你幸福无比。。。

    诅咒这个该死的男人,他算是个什么玩意儿啊。。。

    法庭真的不该判这个男人所谓的“隐私权”

    从法律角度讲,你们可以起诉这个负心的玩意儿男的,

    让他在被告的位置上,在民事和刑事的角度给予姜家补偿,

    并在社会公序良俗上给予应得的公正,

    他所谓的隐私权依然被他个人的无耻和无赖乃至毫无人性,没有道德的所作所为荡涤干净,

    对于这种败类人渣而言,

    死一千遍都不为过。。。

    法律无法制裁 第三者

    但是社会公序良俗无法容忍这个

    我也憎恨小三,愿全天下的小三都不得好死,不得善终,

    天打雷劈,死无葬身之地,

    法律管不了小三,除非人家有事实婚姻,

    但是第三者对于一个家庭的破坏原非非当事人所能理解,

    希望正义之士能够站出来,让法律还姜岩姐姐一个公道吧!!

    天理昭昭,决不能让小三,还有这该死的负心男人还这么逍遥地活在这个世界上!!

    我盼望着!!!!

  12. 汤姆牛
    January 13th, 2009 at 10:42 am

    中国的法律漏洞和破绽太大了,我们中华民族能成为并要成为一个伟大的民族是因为我们有“情,理,法”,法是放在最后的,优先考虑老百姓认定的“情,理”,这是我们作为优秀民族的特殊族情和国情。

    所以本人作为哈佛法学院的资深法学教授认定以上判决中上诉人张乐奕的上诉状非常地合情合理!中国不健全法系的法官和相关机构应该认真学习该诉状的精神,建立真正的河蟹社会才能指日可待!

  13. 今天的法律要维护的到底是什么?肆意践踏婚姻法的无耻之徒?逼死妻子的冷血动物?

  14. 好久没来看你了.
    还好吗?
    又一个新年了,愿你已经如期成树,守着你的那片天地了.
    新年快乐,祝你快乐.
    安息.

  15. 已经是你走后的第二个春节了,日子过得真快啊!你们那边应该也很热闹吧?想你。春节愉快!

  16. 禁止人肉搜索,让“华丽的世界”更肮脏!

    2007年12月,死亡博客的作者、白领丽人姜岩离开这个“华丽而肮脏的世界”。随后“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拉开了序幕。姜岩的丈夫状告三网站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由此引发了对于公民名誉权和言论自由权、公民隐私权和道德谴责权边界该如何划分、冲突该如何解决的热烈讨论。
    1月19日《扬子晚报》报道,《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经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生效。这部地方法规对社会上广泛关注的“人肉搜索”明确说“不”,其中规定,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传播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以罚款5000元。
    有人说,“个人隐私就是关于个人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姓名、籍贯、民族、年龄、财产及构成,收入状况,住所,任职单位及其待遇等等。”这是忽悠人的说法!——公布王菲是广告公司的职员、公布王菲与某家广告公司的隶属关系是不会引发“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所以引发了“人肉搜索第一案”是因为公布了王菲婚姻不忠、引发妻子自杀这个事情、把王菲与婚姻不忠逼死妻子这个事情联系起来了。人肉搜索总是绑定着丑闻曝光,渐渐成为丑闻曝光的代名词。而没有人愿意自己的丑事被曝光。个人隐私保护的最根本的焦点是:一个人做了缺德、违法、失信、无良的事情,该不该被曝光?曝光丑闻违法吗?谴责必须匿名吗?
    我国法律一直没有对什么是公民的隐私下过明确定义。到底什么是隐私呢?作弊是考生的隐私吗?赖薪是老板的隐私吗?盗窃是小偷的隐私吗?说谎是骗子的隐私吗?贪污是官员的隐私吗?一夜情是已婚者的隐私吗?
    总是有人为人肉搜索和丑闻曝光支付代价!
    黑龙江萝北县医院护士王莉(化名)因为涉嫌虐猫事件,人肉搜索把他揪出来后,被除名。
    王菲因为婚姻不忠致使配偶自杀,人肉搜索把他揪出来后,被供职的广告公司责令辞职。

    深圳海事局党组书记林嘉祥猥亵女童,人肉搜索把他揪出来后,结果其党内外一切职务被撤销。
    湖北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永成打伤高速管理中心两名保安,气焰嚣张 :“老子是检察长,毛保安算个么子!”有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核实其身份后被查处。
    “烟照门”主角南京江宁区房产局局长的周久耕,因为声称要坚决打压开发商低价售房,获“史上最牛房管局长”之称。有网友从一张旧照片中发现:这位局长所抽香烟1500元一条,后来查明是公款所购,正是因为“人肉搜索”,周为此被撤职。
    人肉搜索可以使得一个做了缺德违法事情的人立马闻名全国,甚至全国人民都可以一睹他的芳容和风采。一旦全国人民知道了这个事情,丑闻的当事人就会为此付出代价,或者丢官或者失业!人肉搜索使得这些做了缺德、违法、失信、无良事情的丑闻当事人丢官失业。它告诫民众,做了丢人现眼的事情就有可能丢官失业。

    禁止人肉搜索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禁止发布丑闻!禁止发布平民和官员的负面报道!
    出台禁止人肉搜索的立法隐约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当下的世界,是一个丑闻当事人掌权的世界,以致于他们执掌了出台法规禁止人肉搜索,禁止丑闻曝光的权利,而且丑闻已经到了法不责众的程度了,—–参与法规制定的立法者都或多或少地认同了“丑闻不该被曝光”的理念。—-用法规的形式来禁止人肉搜索就是给肮脏的丑闻披上“法律”这件华丽的外衣!人肉搜索是丑闻的杀菌剂消毒剂清洁剂,立法禁止人肉搜索,无疑将使得这个“华丽的世界”更加肮脏和黑暗。

  17. 只依稀记得若按美系法律当庭撒谎,一切诉讼请求法庭似乎不予支持。

  18. 汤姆牛
    January 13th, 2009 at 10:42 am

    中国的法律漏洞和破绽太大了,我们中华民族能成为并要成为一个伟大的民族是因为我们有“情,理,法”,法是放在最后的,优先考虑老百姓认定的“情,理”,这是我们作为优秀民族的特殊族情和国情。

    所以本人作为哈佛法学院的资深法学教授认定以上判决中上诉人张乐奕的上诉状非常地合情合理!中国不健全法系的法官和相关机构应该认真学习该诉状的精神,建立真正的河蟹社会才能指日可待!

  19. 这个网站是实事求是的血泪史,是21世纪的正义的历史,是血的教育史,是当今人类很好的一部人生教科书,国家应表扬,应大力支持。

  20. 建议:
    建议网友们不要把这一案子,和什么反腐败、民主监督等等政治问题挂钩。
    否则就会政治化了,担心会对此案的判决有影响。

  21. 司马迁写《史记》,司马光写《资治通鉴》,为什么?为什么?……,随着社会的发展,21世纪中国的弊端遍天下的暴露出来,贪污受贿腐败婚外情,失民心啊!共产党的小米加步枪能打败国民党的飞机大炮,为什么……?这个网站是实事求是的血泪史,是21世纪的正义的历史,是血的教育史,是当今人类很好的一部人生教科书,国家应表扬,应大力支持。

  22. 人世间有些丧心病狂的罪恶只有老天才能审判。我们只是凡人,没有权利去执行这个审判。还是那句话,这雷该劈谁还劈谁。

  23. 法律是会放过一些真正有罪的人。就算全地球人都知道谁是恶的始作俑者,但在法律层面上,那人不需要受到律法惩罚。这就是法律最荒谬的盲点。就是因为法律的缺陷,在“法”之外,还有“情”和“理”作为衡量和制约人类行为的标准,且这两项都在“法”之前。

  24. 说到法律,我非常赞同一位非常有智慧的MM所讲的:法律是很坚硬的东西,它会让你在得到一些的同时也失去一些东西。所谓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谈到侵犯,主要的形式无非就是侮辱和诽谤,这些都与我们这个网站无关。而法院认为我们是不合时宜地陈述了真实的事实,是不合法的,如果二审依旧维持原判的话,我们可以为此道歉,但又能怎样呢?某人是否真正得到了他所想要的东西?对于他,除了鄙视,最初我还是很怜悯的,因为他终身要背负的是一笔血债,没有人可以替代。如果说在姜岩自杀前,他们的婚姻问题还有双方的原因外人不所知的话,那么在去年一年里人们对于他的评价与他自己的言行是相称的,他再也怨不得任何人。也许他现在还可以称自己是孩子,但随着时间的流逝,终有一天他会慢慢懂得什么是付出,什么是责任。

    某些人,躲在阴暗的角落怀着阴暗的心理,试图从我的文字中推敲揣摩出什么,无所谓的,我所有的文章都在天涯的那个贴子和这里,而且都署上我的姓名,就请尽情地看吧,我讲的都是真话,不需要遮掩什么,也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目的。总有一些人,试图以自己的思维不惮以最大的恶意去揣摩别人的心思,对此我只觉得可笑和鄙夷,什么煽动利用,这样的行为,非是我们不知,实在是不会做,不愿做也不屑做。

    道德是什么?我所理解的道为天地之道,德为人之德行。岂是因为一些封建的礼义和一些伪善的人的所为,就可以对它嗤之以鼻的?如果我们经常能以这只“大棒”棒喝自己,棒喝世人,那人类将能灭除多少自身恶的言行。人生在世,社会在进步,道有千条,各取其一,但总有些可为,亦有些不可为。

    至于一些无谓的人的言语,我是不放在心上的。每个人的理解力不同,世界观也不同,人生是个大舞台,每个人都可以尽情地表演,总会有些人自愿充当小丑的角色,无非是暴露了他的丑陋和愚蠢,博人一笑而已,大家就都无视了吧。

  25. 中国的法律漏洞和破绽太大了,我们中华民族能成为并要成为一个伟大的民族是因为我们有“情,理,法”,法是放在最后的,优先考虑老百姓认定的“情,理”,这是我们作为优秀民族的特殊族情和国情。

    所以本人作为哈佛法学院的资深法学教授认定以上判决中上诉人张乐奕的上诉状非常地合情合理!中国不健全法系的法官和相关机构应该认真学习该诉状的精神,建立真正的河蟹社会才能指日可待!

  26. 法官们,你们看看吧,网站的内容就是一部实事求是的血泪史,我想姜岩死前给人类留下的博客是为了教育人类,它教育了无数的各种各样角色的人们,我是在泪流满面的写下这些,我一直在痛啊痛……,它给活着的人们指引出了正确的人生路。姜岩生前和死后败类一家的所作所为是一个有人性的公民所干的事吗?姜岩生前把一切都奉献给了婚姻家庭,死后败类却忘想让娘家去办理丧事,和小三照常上班说笑打游戏,败类公司的人都看不下去了,让它停职去办理后事。我认为姜岩事件应实事求是的载入中国历史去教育婚姻圈内外的人类,网站陈述事实是一部血泪史,没错,老百姓强烈支持!

  27. 如果这个案子背离人民去宣判,老百姓只能说,中国完了,没希望了,中国将变成又一个伊拉克、萨达姆……

  28. 但我觉得望山水的意见我不全同意.责任应该由王费负, 赔偿也应该又他, 所谓的小三,并不是魂外恋的主要责任者, 她是个单身,她自由,只是找错了对象.而王是有妇之夫,明知故犯的.他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29. 王非丧失工作本来就是应该的,在资本主义国家, 这种道德的人,人家公司也是不聘用的.就连乘车不买票都可能丧失工作的.

  30. 从道德方面来讲, 法律并不应该不管的,而法律应该是维护正面道德的.法律不维护这种道德,就是维护那种道德, 法律其实也不可能是个中立的.如果判说王非违反婚姻法是个人隐私, 那么法律就是在反对婚姻法.(其实王非可以先离了婚再去找别个女人).但是难道大家没有看出来,整个社会和媒体都在导向破坏婚姻法的行动. 我看您一定败诉, 因为这已经是一个政府行为了.

  31. 北飞的候鸟,您太天真了!说穿了,法律从来不可能公平, 只是看法律要保护什么. 当今违反婚姻法的有权有钱的太多, 如果不保护他们还保护谁呢?利用所谓保护”隐私”来实现有权有钱的个人生活的糜烂太自然不过了!我们那个年代早就批判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是糊弄人的. 真正公证的法律是要明确要保护的对象,要反对的对象, 但谁敢那样?

  32. 法律是惩恶扬善,维护道德的,法律不健全的地方,人们应该用正义的心声行动去维护道德,背离道德的法院应该及时遣责制止,不能等受害人上告再去处理。婚姻法是要求婚姻双方要忠诚要有责任,不是需要对方的时侯就结婚,不需要的时侯就抛弃。法院应这样去判,房子是共同财产,男方已背叛婚姻家庭,应净身出户,男方赔偿20万,小三赔偿20万,男方母亲赔偿5万,男方父亲赔偿5万,男方哥哥赔偿5万,网站是实事求是的一部血泪史,教育意义很大,应表扬。

    法院这样去判,维护了婚姻法,维护了道德、正义,将使中国的家庭变得更加稳定幸福。中国在世界的形象更加美好,中国是道德之国是文明之国是正义之国,普天下的中国人民才会更加热爱祖国,拥护祖国,中国才有希望变成世界强国,只有这样,姜岩事件就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33. 法院这样去判,维护了婚姻法,维护了道德、正义,将使中国的家庭变得更加稳定幸福。中国在世界的形象更加美好,中国是道德之国是文明之国是正义之国,普天下的中国人民才会更加热爱祖国,拥护祖国,中国才有希望变成世界强国,只有这样,姜岩事件就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34. 法院应这样去判,房子是共同财产,男方已背叛婚姻家庭,应净身出户,男方赔偿20万,小三赔偿20万,男方母亲赔偿5万,男方父亲赔偿5万,男方哥哥赔偿5万,网站是实事求是的一部血泪史,教育意义很大,应表扬。

  35. 法律是惩恶扬善,维护道德的,法律不健全的地方,人们应该用正义的心声行动去维护道德,背离道德的法院应该及时遣责制止,不能等受害人上告再去处理。婚姻法是要求婚姻双方要忠诚要有责任,不是需要对方的时侯就结婚,不需要的时侯就抛弃。

  36. 共有3篇贴子
    1 JH看护不力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48小时不到,再次出事.JH心里准备让自己承担多少责任?

    作者:122.194.148.* 2009-1-8 09:18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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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回复:JH看护不力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姜岩说过,要么你回来,要么你净身出户,要么你从我的尸体上踩过去。这是人渣后来自己说出来的,这是人渣你自己暴露了你自己间接杀人的目的

    作者:123.128.64.* 2009-1-8 10:07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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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回复:JH看护不力需要承担多少责任?
    姜岩没想到你这个败类会无人性的选择第三条,你这个败类有点人性的话可以选第二条啊,你真没脸啊,你的心肝肺都烂了吧

    作者:123.128.64.* 2009-1-8 10:16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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