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在天涯上,但是鉴于天涯的删帖速度,转载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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匆匆注册了这个ID上来和大家说几句话,我是姜岩的姐姐。

首先感谢大家对我妹妹的哀悼和祝福,谢谢你们对我们全家的关心!

不知道是哪位朋友把我妹妹的博客转到了天涯上来,姜岩是我最爱的妹妹,她把婚姻和爱情看做生活的全部,在我最后陪护她的日子里,她对我说,她当初和王菲 结婚的时候就说过,要么不结婚,结婚就是一辈子。我知道这样的事情是一个悲剧,很多人对此都只会是一声叹息,而且肯定还会有反对的意见,很多人在同情之余 会表示不理解。

我的父母都70多岁了,身体非常不好,父亲是高血压,脑梗,母亲前一段时间刚做过心脏支架手术,他们听到这个噩耗后非常悲痛,而他们最悲伤的是现在女儿的后事还没有着落,姜岩的丈夫王菲到现在还没有露面,一句道歉的话都没有。

我们姐妹感情很深,我很伤心她居然在自杀前一点都不告诉我,后来我知道了,其实她是想这个人是她自己选的,所以后果应当由她自己来承担。因为她是个完美 主义者,她对这段感情投入得太深,也付出得太多了。但也正因为如此,当她所要求的忠诚的感情面对的是背叛时,她的信仰被彻底粉碎,现在我们这个社会拜金主 义和小三盛行,都让她觉得累了,想休息了(她的经历其实是个很长的故事)。就让我们尊重她的选择,毕竟死者为大。

其实,我这样急着上来是想和大家说:虽然我理解我妹妹所做的一切,但毕竟生命是宝贵的,无论如何都不要轻易放弃,也请有些小弟弟小妹妹不要步她的后尘。你们看,天气很晴朗(这是我妹妹走前最爱说的一句话)。

我母亲今天下午心脏病发作,现在医院急救室,我儿子已经连续发烧5天,医生说可能是支原体肺炎,所以对于所有关心我们的网友和在我空间里留言的朋友,在这里一并谢了,原谅我没有时间一一回复你们。

最后,我再说一次:请热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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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 Replies to “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

  1. 1.姜岩的姐姐,可以考虑让有关部门通融,不要王家签字,也先办后事。
    2。费用不要担心,一切规格按老人和姜岩生前的心愿来。这么多网上甚至海外的朋友,几万的钱,应该问题不大。
    3。有人在建议办法事,使逝者安息。不妨信其有。钱不要担心。法事有时间性,要早办。
    4。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可以成立善后小组,照顾家人和幼儿,联系律师,募款。
    5。官司的事,从长计议。要以后和王家清算。
    6。至于王家的态度,可不比理会。有他们忏悔的一天。
    7。姜岩的姐姐要坚强,要相信大家的力量。不要象姜岩独自承担。你应是那个组织者,道德的斗士。
    最好的祝福给你们全家。
    不要对王家寄予希望,不要讨价还价。
    这一次决不委屈求全!!!!!!!

    Comment by ying — January 14, 2008 @ 4:29 am

    支持.估计姜岩的姐姐精力不够,由于伤心,身体,家庭。
    最好由哪位朋友来主持捐款事宜吧。大家捐的话,钱应该不是问题。
    妥善处理了后事,再和王家算帐。

  2. 您的妹妹是个正直的人,她会在天堂得享安息的!因为上帝是怜悯的,每个忧伤痛悔的人祂都必不轻看!但是祂也是公义的,那些不义的人最终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姐姐,我们不能因坚持正直、正义受到伤害而就放弃我们对美好和良善的信仰,人世间一切美好、正直的东西是连生命都不能换取的!为您的妹妹、您和您的家人祈祷!也为那个陷在罪恶中的男人祈祷,希望他有一天能悔改,面对自己的罪孽!

  3. 姐姐,尽管很难过,但你一定要坚强。不论怎样,我们都支持你,一事实上要为JY讨回一个公道。需要帮助时,请告诉我们。

  4. 很难过,从帖子刚发出来就在看,现在终于忍不住要强烈要求一下了,请姐姐让姜岩入土为安,不要再和没人性的人再讨价还价了,妹妹总是自己的,你忍心让她躺在冷冰冰的冰柜里那么久吗,她从24楼跳下就是冬天,现在又在冰冷彻骨的地方带着,这骨子里的寒冷要多少爱才能驱散呢?逝者为大,你让她入土为安吧,不管怎么样,我祝愿她在天堂里快乐,温暖,幸福。心灵恶毒的人是不知道忏悔的,只要人间有爱就可以了,希望能提供一个账户,我们来进行捐款,让大家的爱伴随姜岩到永远!

  5. 不要难过,也不用担心,现在站在您身后的是整个网络,是数万网民,是所有拥有正义感的人们。

    请节哀顺变,注意身体,祝平安。

  6. 姐姐,节哀顺变,希望姜岩一路走好

    对于混蛋WF以及贱BDF,甚至WF家人,我表示深深的鄙视,操你们8辈子祖宗!

  7. 姜岩姐姐:
    如果你看到我这段话,请你千万不要当成普通网友的关注留言。给我一封来信,留下你的电话,我会告诉你一些重要的事情。
    出于某种原因我不能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给你,请你一定要联系我!务必要联系我!千万要联系我!
    我身在北京,mm。 y830107@163.com

    这是ayawawa,杨冰阳。

  8. 1.姜岩的姐姐,可以考虑让有关部门通融,不要王家签字,也先办后事。
    2。费用不要担心,一切规格按老人和姜岩生前的心愿来。这么多网上甚至海外的朋友,几万的钱,应该问题不大。
    3。有人在建议办法事,使逝者安息。不妨信其有。钱不要担心。法事有时间性,要早办。
    4。身边的朋友和家人可以成立善后小组,照顾家人和幼儿,联系律师,募款。
    5。官司的事,从长计议。要以后和王家清算。
    6。至于王家的态度,可不比理会。有他们忏悔的一天。
    7。姜岩的姐姐要坚强,要相信大家的力量。不要象姜岩独自承担。你应是那个组织者,道德的斗士。
    最好的祝福给你们全家。
    不要对王家寄予希望,不要讨价还价。
    这一次决不委屈求全!!!!!!!

  9. 姜岩姐姐,勇敢一点,不要怕他们找律师和他们家所谓的社会关系和财势。这正好是个提醒,你也可以找律师告他们“精神伤害”,姜岩两次自杀之间他们多次发短信和电话刺激,以及现在不履行丈夫职责安葬姜岩。我们不是求他们给抚慰金,而是民事诉讼他们要求赔偿。我在国外,我的律师朋友在中国工作过很多年,他说有很大的机会胜诉!

  10. 姐姐你好,请保重。难熬的日子终将过去。大家都会尽量帮助你们的。相信正义,相信光明,相信未来。照顾好二老。网友们和你们时时站在一起,不要害怕。

  11. 我是JY的同事,就坐在她的旁边。此时此刻脑海里还总是出现她笑呵呵的脸,平时虽然酷酷的,可身边的人会觉得她让人觉得特别的真挚和温暖。虽然我和她相处的时间也就1年,可真的是很开心的一年。

    JY走了,希望她可以获得自己追求的平静和幸福,但是她放不下的事,我们希望可以为替她做点什么。

    我们是在1月2日获悉她离开的消息,大家都惊了,傻了,不知所措,顿时感觉天空都变了,伴随着很多悲泣的声音。
    可是我们都不知道是什么原因,会让一个这么这么善良,这么可爱的人,做出这样的一个选择,我们都痛心疾首。渐渐的,听到一些消息,她是从24楼跳下来的,是因为她老公有外遇…顿时我们又陷入了更深的难过。为了一个出轨的老公,放弃了最宝贵的生命,留给身边的亲人,朋友,无尽的伤痛,太不值得… …
    1月10号,在网上看到了JY的blog,看到了lan的留言,看得我泪流满面。眼前不时的出现一些被提及的画面,心止不住的痛。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就痛,就觉得不值得,觉得JY太傻了,可真的看到了她的挣扎,她的委屈,她的无奈,她的痛苦,更多的还是难过,痛心,和对这家禽兽不如的混蛋(WF一家,根本不配称之为人)的痛恨和不齿。
    不能就这么便宜了这帮没心没肺的混蛋,WF在这样的惨事发生后居然不出面,JY到现在还不能入土为安。欺负JY已经到这这的地步,现在还敢颠倒是非黑白,大放厥词到这样的地步,他们真的是觉得JY的家人太过善良就好欺负,看你们能怎么样,就是要不你们欺负到死。可是,他们忘了,这还是个有公道有天理的地方。应该是在今年7月的时候,JY休假了一个多星期,因为她丈夫生病了,后来得知,她丈夫是做广告的,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一遇到这样的情况,JY就要请假照顾他。那时候觉得JY的老公好幸福,可以找到这样的老婆。有一次和JY聊天,她提到她老公昨天回家得早,一问,居然是凌晨12点回家的,心里非常 诧异,凌晨才回家,还是早,那平时还回吗,几点回,可是看到她满脸的幸福,我的疑问问不出口… …
    大家都是有分析能力的,不是你随便编造几句谎言就可以糊弄的。人不是不可以犯错,但是不能丧失作为一个“人”应有的良知。什么样的家庭出什么样的人,正是有了这样是非不分的父母,才有这样不负责任,胡作非为的孩子。JY的死,是被WF的无情背叛,是被WF的家人肆意逼迫所造成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复责,如果有人说JY错在她识人不清,那么她勇敢的为自己的错误选择付出了代价,虽然我们都认为不值得,太沉重,但是我们只能接受。那么真正的罪大恶极的王家人呢,难道就让他们象没事发生一样,过得潇洒快活,还暗自为碍事人的离开而欣喜?
    这几天,看着无数的人在留言,看到有这么多不认识的人在关注着事情的发展,大家在为JY的事情尽心尽力,心里得到了不少的安慰,至少我们的社会还是有是非,有正义,有公道的社会,我们广大的人民群众还是善良的,正直的,可爱的人。
    在此希望JY的家人能够好好的保重身体,不管有任何的需要,我们都会尽自己的力量,帮助你们。我们会让那一家混蛋看到,你们不是孤单好欺负的一家人,你们的身后有我们千千万万的人民的支持!一定要为JY讨个公道!

  12. 刚才和姜岩的姐姐电话
        
    事情是这样的:姜岩目前还躺在法医鉴定中心,已经2个星期了
        
    姜家人的心愿只有1个,早点将岩岩下葬王家的方案是赶紧将尸体火化了然后找个骨灰寄存的地儿,剩下的不管了
        
    姜岩的父母觉得这太草率,接受不了他们希望最起码找个墓地,有个简单的遗体告别,然后再火化,安葬,这样,将来老人想自己的女儿了,最起码可以去坟头看看这个费用很贵吗?或许吧,达到了一两万元钱这样的巨额
        
    可是王家真的很好的诠释了泯灭良知
    不同意,拖着
        
    结发的妻子离去,且不论对错,买个墓地为她安葬,这居然成了谈判的筹码,她姐姐一说到想起妹妹躺在冰冷的停尸房得不到安葬就泣不成声
        
    有律师资源的朋友请与姜家联系,为可怜的一家人提供些咨询或帮助

    这样的僵局,姜家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王家 太没人性了 !!!

  13. 姜岩姐姐:
    如果你看到我这段话,请你千万不要当成普通网友的关注留言。给我一封来信,留下你的电话,我会告诉你一些重要的事情。
    出于某种原因我不能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给你,请你一定要联系我!务必要联系我!千万要联系我!
    我身在北京,mm。
    y830107@163.com

    Comment by 知名不具 — January 12, 2008 @ 1:54 pm

    姜岩的姐姐,你一定要挺住
    要支撑好你的家人

    我无法抑制自己的悲伤

    希望活着的你们能好好的,这样JY姐姐走的才会安心点

  14. 我所知道的一些事情:

    在2007年12月29日之前,王菲正常上班,很开心的样子。每天工作、和东方一起吃午饭、在公司打游戏

    (公司提供游戏给员工放松的,属于正常活动)等。直至此时,saatchi的同事都还不知道王菲已经离家

    出走两个月了,甚至很多同事都不知道王菲有老婆,这在一家公司也属正常,同事之间很少去了解别人

    的私事,不同team的同事更是缺乏了解。

    2007.12.29日之前的事JY的BLOG写的很清楚了,是否客观属实我也不了解,所以不做评价。关于王菲和

    东方意大利度假的事属实,有知情人透露东方晚上来到王菲的酒店房间赖着不走,气得同房间的同事出

    去“躲避”,期间还打电话催问“她走了没?”

    2007.12.29日下午JY来到saatchi公司找王菲和东方,闹得很厉害。JY找到王菲的第一句话是:“你和

    东方做爱爽吗?”同事看是家务事所以同事没有出面劝阻,而且,当时JY非常激动,劝阻可能不会有什

    么效果。大厦保安来询问时还是同事告诉保安是“小两口吵架”。当时王菲对婚外情的事供认不讳,要

    JY“放过我们吧”。JY说:“我们认识5年,结婚2年,我供你上学的时候怎么不要我放过你!”至此才

    知道王菲的具体情况。JY在最后离开公司时说了一句:“这是什么公司呀!这样的公司没什么好人!”

    说实话,这句话对绝大部分saatchi员工是不公平的,但当时大家都很理解JY的心情,所以都能容忍她

    的这句气话。公司的一个女同事同情JY,哭的稀里哗啦。据JY的陪同人说,JY在12.28日自杀未遂。

    当时是saatchi元旦放假的最后一天,下午很多同事都走了,领导层都没在公司。元旦之后就照常上班了

    ,王菲照常上班,仍然很开心的样子。照样每天工作、和东方一起吃午饭、在公司打游戏等。经过元旦

    假期的冷却,同事们都以为他们已经达成协议解决问题了。没想到,JY已经在12.29当晚跳楼自杀了。

    2008年1月9日,公司一下都爆了,很多其他广告公司的朋友都互相msn着这件事,一天之内,北京广告

    圈都在议论这件事。公司高层马上就采取了危机处理措施,两天之后做出了处理并发布了那份公告。据

    说还要在报纸上发布。saatchi作为全球最受人尊敬的广告公司之一,是不能容忍任何个人行为给公司声

    誉带来负面影响的,但做为一家商业公司,也没其他权限去做进一步处理了。

    这就是我所知道的,我个人认为,王菲这个人太薄情了,就算没感情了,老婆死了还能装作若无其事,

    太可怕了。要不是网络上的声讨,saatchi公司的人可能都不会知道,可能王菲就这么装下去了,真是人

    心隔肚皮,可怕。

    据说,JY精心选择的自杀日期是王菲的生日。不知道是否属实。

  15. 姜岩姐姐:
    如果你看到我这段话,请你千万不要当成普通网友的关注留言。给我一封来信,留下你的电话,我会告诉你一些重要的事情。
    出于某种原因我不能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给你,请你一定要联系我!务必要联系我!千万要联系我!
    我身在北京,mm。 y830107@163.com

    姐姐,你一定不能跨。还有叔叔阿姨。相信我,时间一定可以治愈一切。她以那种方式离开,周围的至亲已经撕心裂肺的痛了。一定不能再痛一次。我们永远会再这里,永远……

  16. 我坚信,成千上万网民的支持会让姜姐姐一家人得到一个公证的结果。去年原小娟和时尚杂志的官司,就是在娟子丈夫的坚持下,以及众多网友的支持下得到了一个结果。希望大家:1)一直持续的关注这件事情,2)出谋划策,特别是法律上的援助。

  17. 关注了一天
    心痛……
    不能自已
    眼泪为你而流
    心为你而痛
    姐姐,走好……

  18. 姜岩姐姐:
    如果你看到我这段话,请你千万不要当成普通网友的关注留言。给我一封来信,留下你的电话,我会告诉你一些重要的事情。
    出于某种原因我不能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给你,请你一定要联系我!务必要联系我!千万要联系我!
    我身在北京,mm。 y8301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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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难过。。。内心被深深的震撼了。
    看了JY的帖子, 可怜。
    看了网友的留言,可悲。
    看了WF家的行为, 可恶。

    希望JY走好。。。

  19. 姜岩姐姐:
    如果你看到我这段话,请你千万不要当成普通网友的关注留言。给我一封来信,留下你的电话,我会告诉你一些重要的事情。
    出于某种原因我不能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给你,请你一定要联系我!务必要联系我!千万要联系我!
    我身在北京,mm。 y8301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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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总是在不停的改变,也许就这就是现在很残酷的生活
    不知道该说什么。只是期望你们都能尽快走出来,让你年迈的父母别再难过

  20. 姜岩姐姐:
    如果你看到我这段话,请你千万不要当成普通网友的关注留言。给我一封来信,留下你的电话,我会告诉你一些重要的事情。
    出于某种原因我不能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给你,请你一定要联系我!务必要联系我!千万要联系我!
    我身在北京,mm。 y830107@163.com

    帮忙顶。。。

  21. 看过只好心里很难受,希望我作为一个普通人能尽到自己的一份力量,如果有需要帮忙请联系我。
    祝姜岩天堂里走好
    希望你们全家能尽快度过这段日子
    持续关注。。。。

  22. 我们
    能不能
    仔细,想一想
    为什么,现在国内的土壤,
    能够不断的”孕育”这样的”人”
    如果我们继续沉沦,
    我们的身边
    …..

  23. 姜岩姐姐:
    如果你看到我这段话,请你千万不要当成普通网友的关注留言。给我一封来信,留下你的电话,我会告诉你一些重要的事情。
    出于某种原因我不能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给你,请你一定要联系我!务必要联系我!千万要联系我!
    我身在北京,mm。 y830107@163.com

    一直关注这个事件,心情非常难过,这么美好的生命就这么没有了,非常痛心,祝福姜岩姐姐及家人坚强,愿逝者安息…

  24. 我记得姜岩有个qq 她姐姐也在那上面

    你可以去那个qq

    你要是紧急 你可以给qq留言 她姐姐用着

  25. 呼吁大家留言的时候把这段留言放在开头,以免姜岩JJ错过一些重要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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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岩姐姐:
    如果你看到我这段话,请你千万不要当成普通网友的关注留言。给我一封来信,留下你的电话,我会告诉你一些重要的事情。
    出于某种原因我不能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给你,请你一定要联系我!务必要联系我!千万要联系我!
    我身在北京,mm。 y8301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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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mment by 呼吁 — January 13, 2008 @ 10:33 am

    不在国内,无法帮忙,但希望能为姜家提供些经济帮助。打官司,办丧事及照顾体弱多病的父母都需要花钱。希望有好心人提供姜姐姐的联系方式.

  26. 呼吁大家留言的时候把这段留言放在开头,以免姜岩JJ错过一些重要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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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岩姐姐:
    如果你看到我这段话,请你千万不要当成普通网友的关注留言。给我一封来信,留下你的电话,我会告诉你一些重要的事情。
    出于某种原因我不能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给你,请你一定要联系我!务必要联系我!千万要联系我!
    我身在北京,mm。 y83010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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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姜岩丈夫的绝情和其家人的庇护造就悲剧一步步的走到最后。
    一夜夫妻百日恩,而做为丈夫这么在精神上狠心的对待这么爱他的妻子,他没资格得到姜岩这么刻骨铭心的爱。
    一直跟很多即将走入婚姻殿堂的朋友讲过:嫁娶一个人,不仅仅看配偶自身的魅力,更大比重的要了解其家庭是否和谐、其父母是否通情达理有正义感,很容易就能看清自己的未来—–子女是其家庭的缩影。
    被姜岩的经历和心路历程深深震动,什么是真正的爱情,什么是真正的幸福生活。诱惑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越来越多,所谓的成品男人被很多想走捷径的人列为抢夺目标。有责任感的男人应该对这些诱惑加强些抵抗力,小三太伤人了。
    看了很多天相关消息,压抑的心情,眼眶一直湿润。多刚烈的女子啊,如果有个责任心强的男人做丈夫,她是该如何的幸福呢。
    那个小三或许只能是道德谴责的,但是WF及其父母和哥哥是一步步的推着姜岩跳下了深渊,落井下石的刽子手,他们该附上法律责任。王菲父母在儿子娶了人家的宝贝女儿后,却没有以一个长辈的慈爱和宽厚来公平、公正、爱其如女的履行其本分,无德的一家人。找个好律师,不为别的只为公道!真的需要王菲在他妻子灵前公开忏悔,让他好好的看看曾经是他的妻子最后一眼。王菲,你永远记住姜岩!
    姜岩的姐姐,你是她的姐姐,妹妹走后你是父母的依靠。好好照料自己,照料好家人,家里需要你坚强。有这些正义感的朋友在帮你,没有什么可以击垮你!
    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及时在这里说,尤其是法律和相关的信息,相信大家有便利都会乐意帮助的。
    姜岩,羽化成天使的你,保佑你的家人吧!

  28. 无意中看到这个网站,了解了这个大我8岁姐姐的故事,很心酸,因为理解.你用你的生命惩罚了那个男人,也惩罚了整个世界.
    如今你已解脱,希望你在天堂上好,我们在做,你在看

  29. 这两天阴雨绵绵,苍天也落泪了,只为你的决然离去,大家都哭了!!远离背叛和伤害应该如你所愿了吧?这下再也不用伪装和压抑了吧?我们的眼泪为人间的你而流,我们的心为天堂的你而祈祷!!

  30. 那些卑微苟且的生命,我们惟有用更坚强的心去面对。
    而消逝的纯洁的生命,应该被人铭记。
    我相信这个世上是有天理的,因为天理即是人心。
    请保重。

  31. 我也有个很爱很爱我的姐姐,所以看到你的文字,会禁不住想哭,如果我出了什么事情,我的姐姐也会这样的难过吧?那样我就舍不得出事,因为我舍不得让爱我的人难过……
    JY姐姐一定是再也承受不住了吧,所以选择了离开,可是这样,爱她的人该怎么办……
    突然好想好想回家……

  32. 为什么那么傻… 值得吗…你早应该揭露他 应该亲眼看着他受到惩罚的啊 对于这样的男人我真的已经彻底的怒了 迟早有一天他会遭报应的

  33. 今天我花拉整整一天的时间在看JY,JYJJ的博以及有关的帖子。我还没有结婚,只是之前也受过很深的伤害,不过我觉得与JY比起来还是非常小的。愿JY在天堂一切都好。

  34. 同情姜岩 – 她太痛苦,超过一般人的想象和承受能力;

    为她惋惜 – 她没能过来. 如果她或他给更多的时间,如果她敞开心胸接受帮助,她会发现这个世界里一定会有更值得她爱, 也更爱她的人.

    他不孤独 – 如果有更多的人或渠道和姐姐一起帮助姜岩,她可能会改变决定. 上网查了一下,国内自杀救助的咨询和质量和美国相比还有差距. 很想建个网站,帮助那些还在挣扎的人. 也是对她的一种纪念.

  35. JY的姐姐请你一定一定要坚强!!!请相信人在做天在看!!!另外希望JY姐姐在天堂能幸福快乐~

  36. 转贴:配偶权的侵权及其民法救济

    作者:尹海文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814 (2000)03—0032—04

    配偶权是我国新的婚姻家庭法拟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婚姻家庭权利。这项权利内涵丰富,笔者就其中一个方面的内容——配偶权的侵权及民法救济,略陈所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配偶权的侵权

    由于配偶权是一种新型的婚姻家庭权利(民事权利),因此,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侵权的规定阙无。我国《宪法》第49条,《民法通则》103条和104条,对此也只是作了原则性和保护性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但是,这些规定只流于形式,尚不涉及配偶权的具体侵权行为,起不到真正保护配偶权利不受侵害的作用,因而,很难使合法婚姻关系免于外来侵害。

    纵观西方国家的民法、婚姻家庭法或侵权法,都有关于侵害配偶权而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有的甚至相当完备。如《法国民法典》规定,认为妻子不贞而给丈夫造成的精神损失可以金钱计算赔偿。英美法等国家把诱拐、通奸、虐待、离间夫妻感情作为对配偶权的违法侵权行为而要负赔偿责任。[1]因此, 我国新的婚姻家庭法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侵害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切实地保护公民的配偶权。

    配偶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基于夫妻身份而应当与享有的配偶身份权利。它是一种权利的集合,内含各种派生权利。例如夫妻同居权、夫妻忠实请求权(贞操权)、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助权、生活事务代理权和共同生育权等。这些权利相互支持,相互制约,构成一个有机的权利体系。若干权利的失落或受到侵犯,必将影各响其他权利的存在、行使和功能发挥,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生活的各个方面及婚姻关系的质量。[2]根据侵害配偶权的侵害主体的不同, 配偶权的侵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外部侵权型;二是内部侵权型。

    (一)外部侵权型

    所谓外部侵权型,是指侵害配偶权的侵权主体即非夫也非妻而是来自夫妻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侵害配偶权,直接侵害配偶权即通常所说的“第三者插足”;间接侵害配偶权主要有拐卖、引诱配偶分居、离间夫妻关系等行为。下面分别加以论述。

    1、直接侵害配偶权——“第三者插足”

    “第三者插足”,在法学界,一般认为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行为。[3] 这种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它包含四个方面的要件:

    (1)损害事实。“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 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这种损害事实主要是一种精神上的损害事实, 其表现为“第三者插足”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的专一。[4]即第三者直接侵害配偶一方的同居权、忠实请求权等等,从而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以及因配偶身份的冲击而导致的配偶精神受损状态。例如,精神压抑所致的肉体伤害与病痛;社会地位、名誉、尊严等社会价值受到贬损;自我意识产生消极、否定情感、绝望等精神创伤。在认定损害事实时,我们要注意,如果夫妻关系在“第三者插足”之前已经破裂或者受害配偶方已抛弃配偶权力,则不能认定“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

    (2)行为违法。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指与有配偶者为非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生活的行为,这类行为表现为通奸、姘居、重婚等。“第三者”一方面违反了婚姻家庭法和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因果关系。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因果关系较易认定,只要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与配偶权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皆属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但需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确有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而导致一方有“第三者插足”的情形。此种情形中,“第三者”的出现似乎只是一种结果而非原因。但是,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只是婚姻所衍生的权利而非感情。在婚姻面临危机时,配偶权利并非丧失,且双方并未作出解除婚姻的决定,即说明双方的婚姻仍有存在意义,是“第三者”的介入导致了婚姻的最终破裂。同时,“第三者”入侵所造成的婚姻破裂比之婚姻的自行终结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5]

    (4)主观过错。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侵权。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钱国成所言:“故意或过失,因任何一种均足以构成侵权行为,但以背于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之侵权行为,则应以出于故意为限。”[6]侵害配偶权的故意, 是指“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进行准夫妻生活。这种故意应介于如下三个层次之间,其一,是明知其行为违法而仍然为之;其二,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对方配偶有损害而仍然为之;其三,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双方配偶以损害而希望或意欲这种后果的发生。[5]

    以上是侵害配偶权的构成要件,在现实生活中,“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具体情形有以下三种:

    第一,通奸。这里所指的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于多数夫妻来说,性生活的忠诚是婚姻存续中至关重要的因素,并构成婚姻的生命基础。因此,通奸行为完全可能毁灭婚姻。[7]它是与一夫一妻制原则不相容的,对婚姻家庭稳定和睦和社会安定以及社会道德风尚存在严重的消极影响,因而,通奸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

    第二,姘居。姘居是指已婚男女双方或一方为非法的、缺乏长久共同生活目的的临时性公开同居。姘居也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它同通奸有明显不同,前者是一种临时性的同居生活,后者则不存在共同生活;而且,姘居具有一定的公开性,通奸则具有隐蔽性。

    第三,重婚。第三者与夫妻一方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重婚。“第三者插足”引发的重婚行为,从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来说,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从配偶权侵权来说,严重地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同居权、忠实请求权,共同生育权、相互扶助权等一系列的配偶权利。由于我国刑法对此已有较为完备的规定,笔者不复再述。

    2、间接侵害配偶权

    所谓间接侵害配偶权,是指除了“第三者插足”直接侵害配偶权以外的,其它外部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也屡有发生。例如,引诱配偶分居;离间夫妻关系等。因为这些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并不是很大,或者虽然危害性很大,如拐卖配偶一方,但有关法律已有规定,因此,笔者暂对阙如。

    (二)内部侵权型

    内部侵权型是同外部侵权型相对而言的,所谓内部侵权型,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家庭法中配偶权利的规定而实施的对配偶另一方权利的侵害,致使另一方配偶专有配偶身份权益得不到实现的行为。内部侵权行为多数是同外部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特别是与“第三者插足”型结合在一起实施。但也有自己单独实施的。前者如配偶一方与“第三者”通奸、姘居、重婚等直接侵害配偶权;后者如配偶一方滥用家庭生活事务代理权;不尽夫妻相互扶助义务;不履行同居义务等等。这些内部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同样也应符合“四要件说”(已如上述)。

    二、关于侵害配偶权的民事救济

    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法治社会中,有权利就有救济。[8] 正如上面所述,侵害配偶权的侵权主体具有两重性,即外部侵权型中的第三人和内部侵权型中的配偶一方。受害方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请求给予民事救济。

    (一)外部型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

    外部型侵害配偶权包含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针对这两种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不同的救济方法。

    因“第三者插足”而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对此侵权行为,受害方可以采取两种救济方法:除去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除去侵害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对于“第三者插足”导致的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例如,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自杀、凶杀事件,还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民事制裁。正如有的学者所主张的:“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4]

    第二,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既可能造成财产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但主要是一种精神损害,已如前述)。前者指配偶权受损时,所发生的财产损失,后者是指配偶权的其他派生权利受侵害时,权利人所受到的精神痛苦。而“财产民事责任,是一种私法责任,这种责任以补偿为核心”。[9] 侵害配偶权可以适用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已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常用的做法。我国学者对产赔偿的范围甚有批评,[10]提出了各种标准以决定赔偿范围。有谓依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决定赔偿范围;有谓依法规目的来决定赔偿范围。但通常说到为应分别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两种情形来决定其赔偿范围,对于前者应予赔偿,而对于后者则不予赔偿。故受害之配偶可请求的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有:侦查通奸事实之费用;通奸之子生产费用;对通奸之子扶养费;撤销通奸之子为自己婚生子女之费用;离婚诉讼费用;闻悉通奸事实,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所受之损害。至于所失利益,例如继承期待权,及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所生之财产利益,则不得请求。[11]当然,这里并不排除“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的受害方的其他财产损失。这些损失应由受理案件的法院或有关单位灵活把握。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可请求损害赔偿金,各国立法和学说均有分歧。但从本世纪的立法和判例发展的情形看,承认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已是民法发展的潮流。[12]“第三者插足”侵害他方的配偶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直至离婚,多数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创伤,使配偶权出现不完整性,如配偶忠实请求权、同居义务遭受破坏。因而立法明确规定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这是弘扬配偶权的道德价值、法律价值的需要,也是统一执法标准,实现法律功能的需要。它对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全面保护公民配偶权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同国际立法全面保护公民人身权的发展趋势接轨的需要。

    “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而赔偿的精神损害主要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慰抚金的性质。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所指出的:“与有配偶者通奸而造成损害者,实属不多,纵或有之,赔偿数额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请求相当之慰抚金,则加害人几乎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实不足保护被害人。因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应系一项促进法律进步的活动,在法学方法论上是最可采取的途径。[13]具体赔偿数额,就目前我国实际而言,立法上可采取以受害配偶的月最高收入为计算单位,由义务主体支付1—10 个月的精神损害赔偿费。同时,法官可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但赔偿总额应不超过10000元为宜,情节严重的除外。

    至于因第三人间接侵害配偶权的行为,致使他方配偶的配偶权受到损害的,第三人应给予受害配偶方一定程度的赔偿,具体范围和数额可参照“第三者插足”的赔偿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

    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不同于外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对于内部侵权行为的民法救济,我们应分清权利义务主体,正确把握受害方的民事救济方法,以及侵害方的责任承担。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办法给予受害方以民法救济。

    1、对配偶一方超越生活事务代理权所为的代理行为, 配偶另一方可行使其除去侵害请求权,但第三人是善意的除外。

    2、对配偶一方不尽相互扶助义务或虐待、遗弃另一方的, 受害方可诉请法院责令侵害方承担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责任,即判决侵害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扶养费。

    3、对配偶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与他人通奸、姘居、 情节严重的,如果造成对方配偶精神痛苦、精神创伤,另一方可以诉请法院。若法院判处离婚的,应由过错方补偿受害方慰抚金。但是,必须指明的是,慰抚金的赔偿应参照前述的精神损害的规定,不能随意地扩大其比例和数量及范围。除此以外,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诉讼中,还可以借鉴墨西哥民法典的规定,限制过错方的离婚诉权和过错方再婚的权利。同时,还可以借鉴缅甸佛教法的规定,因反复虐待行为或因妻通奸判决离婚的,分割财产时,法院作出有利于受害方的指示,使有责任者丧失其全部财产权利。[16]

    收稿日期:2000—01—10

    【参考文献】

    [1]江平.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m〕.法律出版社,1988.

    [2]陈林林.婚姻侵权及保护——以配偶权为基点〔j〕.学术交流,1999(2):125.

    [3]陈小毛.第三者插足现象的法律思考〔j〕.律师世界.1998, (6):6.

    [4]杨立新.具体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暨实例评析(中册)〔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

    [5]石春玲等.婚姻家庭法应当明确规定第三者的民事责任〔j〕.当代法学,1998,(6):42—45.

    [6]刁荣华.中国法学论著选集〔m〕.中华民国,1965.

    [7](美)威廉·杰殴·唐奈、大卫·艾·琼斯著,顾培东、 杨遂金泽.美国婚姻与婚姻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2.

    [8]沈宗灵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9]孙笺侠.法的现象与理念〔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5.

    [10]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m〕. 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

    [1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2]梁慧呈.民法学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15).

    [1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14]韩松:婚姻权及其侵权责任初探〔j〕.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3).

  37. 为了方便姜岩家人看到信息,我把下面一个特殊的留言再顶一下:
    ——————————————–
    姜岩姐姐:
    如果你看到我这段话,请你千万不要当成普通网友的关注留言。给我一封来信,留下你的电话,我会告诉你一些重要的事情。
    出于某种原因我不能留下我的联系方式给你,请你一定要联系我!务必要联系我!千万要联系我!
    我身在北京,mm。 y830107@163.com
    ——————————————–

    还有就是注意保留姜岩的手机信息,千万不要弄丢。
    注意WF的财产情况,最好也请一个律师。

  38. 哀悼..岩JJ安息..天堂没有伤害…

    岩JJ的JJ..希望你保重身体..坚强点..需要帮助的话请告之..祝你们全家幸福,身体健康..保重..

  39. 姐姐及全家请节哀,家里还有老人和小不点需要你的照顾。
    像你说的,天气还是很晴朗…

  40. 如果伤害别人都不用负任何责任的话,那么,要法律做什么?肉体伤害是一种伤害,精神伤害不算是伤害吗?如果偷东西的人叫小偷是可耻的,偷人的人不可耻吗?

  41. 看着你博客的文字,我颤抖流泪,我想我明白你写下那些文字时的感觉。
    我也曾经因为自己的感情原因而动过自杀的念头,现在也仍然处于抑郁中。
    姐姐你爱得热烈,爱得纯粹,爱得执着,你的心纯净无垢。
    只是,爱错了人。
    来生,你一定会幸福的。

    伤害你的人,定遭天谴。
    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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