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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北飞的候鸟</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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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向北的最远方，唯一的救赎</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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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以后你所有朋友将天天健康快乐</title>
		<description><![CDATA[
转眼间，2年了，今年的冬天还是很冷。早上天阴阴的，到了中午放晴了，墓地清冷、安详。在凝望着墓碑的那一刻，我忽然想到了樱花，突然盛开于某日的凌晨，倏忽之间便又凋零，因为它的纯净感，被日本人看作生死样本。人生短暂，死后也不过归于泥土，我们如何才能做到质本洁来还本去？
随着年龄的增长，身边越来越多的人已离我们而去，死亡距离我们并不遥远。生存的意义是什么？对于这个命题我一度很困扰，答案是多解亦是无解的。短短的一生，我们哪儿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浪费在不值得的人和事上，给我们爱的人和爱我们的人都远远不够用呢。
无论我们生存的这个世界有多绝望，我们都要充满希望。
2008年始自愚人节的那场官司在年底也终于有了结果。在目前这个大环境下，赢了官司并非代表着就是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顶多是投机成功而已。我国的法律从立法角度和人性化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着相当的差距，这种现状也不是一朝一夕能改正的。因此，官司的输赢并不重要，大家也不要太纠结于此。就象李律师所讲的，这个结果还有待于时间的论证和检验。
作为这个纪念网站的管理者，乐奕很忙，他也有自己的生活，因此可能今后不会再持续更新，但如果不出意外的话，网站会一直在。很多素不相识的朋友曾经汇聚于此，在这里倾注了最大的热情和留下了最真挚的祝福，在严寒的冬天，令我们感受到温情和无私的爱。其实纪念不必注重形式，心若在，爱就在。善待自己和身边的人，幸福地活着，就是对岩岩、对我们逝去的青春、对我们心底珍藏的美好记忆的最好纪念。希望某一天，当你故地重游回来这里，每个人都有新的感悟和收获。
忍不住要爆料一下，小张童鞋明年要大喜了，希望最好能双喜临门^_^。好人有好报，大家一起来分享他们的幸福和快乐吧！
最后，借用一段流传很广的祝福语，在新的一年即将来临之际，代表我们的心声，送给各位朋友：
我對佛說:讓我所有朋友永遠健康快樂！
佛說:只能四天。
我說:好，春天、夏天、秋天、冬天。
佛說:三天。
我說:好，昨天、今天、明天。
佛說:不行，兩天。
我說:好，白天、黑天。
佛說:不行，只有一天！
我說:好！
佛問到:哪一天？
我說:在我所有朋友活著的每一天。。。
佛笑了……說：以後你所有朋友將天天健康快樂~
姐姐
200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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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还快乐吧</title>
		<description><![CDATA[匆匆的，还有1周，就要两年了。
本周三（2009.12.23）那份拖了良久的案子也终于要最终宣判了。
赢也罢，输也罢，完全不重要。
有时候一个人站在阳台上，看着窗外的夜色，还是会忽然掠过你的身影，夜幕中飞行的那道弧线。
还快乐吧，快乐就好。过几天去看你。
Update@2009-12-23
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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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二审开始</title>
		<description><![CDATA[2009年7月13日下午13：30，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6号法庭，这个历时1年多的案子终于要开始二审。
祝愿有个好的结果。
Update@2009-7-14
庭审进行了一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但就调解具体内容仍在进一步协商中。
截止发稿时，法官仍进一步做双方调解工作，若双方难以达成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
新华社报道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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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Happy Birthday</title>
		<description><![CDATA[生日快乐。大家都要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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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二审即将开启</title>
		<description><![CDATA[2009年6月9日中午将去法院递交二审提供的新证据，一份由热心的朋友们自发签署并公证的《民间请愿信》，请愿信的内容在网上实际上已经可以搜索到，完整的内容会在二审开庭完毕以后发布在这里。谢谢Chali。
本来不准备开庭审理的二审在我们的请求下还是会开庭，预计日期应该是这个周末或者下周，具体日期在得到消息以后会立即公布。
期待这次会有让大家欣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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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清明</title>
		<description><![CDATA[已经春意盎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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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民事上诉状</title>
		<description><![CDATA[以下是对于一审结果上诉的上诉状全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乐奕，（其它信息隐去）
被上诉人：王菲，（其它信息隐去）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09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现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隐私与隐私权
一审判决认定“张乐奕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上述认定实属错误。不法行为不享有隐私权，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
1. 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
一审判决对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并认定王菲的“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上述定义不全面，事实认定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上述民法原则表明，只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才能得到保护，而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享有隐私权，有权排除外界知情，则盗窃、谋杀、家庭暴力、婚外情、包二奶、贪污等符合“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违法者皆可以事涉隐私为由禁止他人披露。对违法行为不能披露则导致违法者无所顾忌，法律调整、道德调整手段失灵，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不全面。隐私权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合法性原则，应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合法个人秘密及合法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隐私并不一定享有隐私权，只是合法的隐私才产生隐私权。
一审判决认定王菲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违反了社会道德，上述认定是正确的。但既然王菲不忠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其违法性，不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认定王菲对该不忠事实享有隐私权是错误的。
2. 姜岩事件已成为公众事件，对该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
《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众依法享有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那么知悉社情就成为公众行使上述权利的前提条件。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表明：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私利。
本案是典型的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王菲个人私权发生冲突的案件。当两者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菲的不忠行为导致配偶不幸离世的严重后果发生，这不仅造成了姜岩亲属朋友的痛苦，而且损害了公序良俗。因此该婚外情就不仅仅是配偶以及第三者之间的私事，王菲的行为也直接侵害了姜岩亲属的权益，损害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不可能视而不见，有要求了解并发表言论的正当合法权力。
上诉人在公众通过“死亡博客”、天涯论坛等渠道已广泛知悉姜岩事件的情况下，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姜岩家属、朋友记念姜岩的文章。文章中记录了姜岩的去世经过、抒发了亲友对姜岩的缅怀。这不仅是亲情友情的自然流露，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正当、合法回应。
诚然，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婚外情的信息。但在本案当中，姜岩自杀事件作为一个极端特殊的社会事件，已经引发了公众关注并希望了解原委，已使事件的责任人王菲成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善恶已成为公众评价的对象。对于王菲的个人私权应放在公共利益的背景下予以裁量。
只有对社会关注事件进行真实的披露，才能形成正确的社会评价进而实现惩恶扬善的社会调整功能。在公众需要知悉真相的社会利益面前，当事人不能再以隐私权为由阻塞视听、逃避舆论。
事实上，一审法院公开审判，宣读王菲婚外情事实，还对其界定为“隐私”的婚外情认定违法背德而予以公开“批评”，同时各类媒体广泛报道事件经过，社会各界发表看法。但如果没有对事件的披露，社会公众何以知情，司法何以评价？这表明：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
因此，“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
3. 已为社会公众知情的信息不再构成隐私
一审判决认定“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犯”，上述认定错误。
自然人要参与社会活动，必须告知其姓名；要开展其业务，必须通报其所属单位。姓名、工作单位均不符合“个人秘密”、“个人私生活”等隐私特征。而且姓名、工作单位在其社会交往中均通过名片、自我介绍等由自然人主动向不特定多数人披露。一审判决认定王菲姓名、工作单位是其隐私并无法律依据。
而涉案的远洋天地房屋，王菲自2007年11月11日起即离开别居，在起诉状中所提供住所也为他处，因此该址并非王菲地址。姜红文章是在介绍姜岩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自杀事实中提及该地址，因此该址只能界定为姜岩住所及自杀事件发生地点，并不属于王菲的隐私。
另外，隐私为本属特定人知悉的信息。如果某信息已为不特定多数人知悉，则该信息不构成隐私。一审判决对于涉案信息的传播过程事实认定不清，对天涯网及相关网站先于上诉人网站已发布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已不具备私密性的事实未予认定。
姜岩博客于2007年12月27日被打开。在姜岩博客中，已经披露了王菲对婚姻不忠诚的事件，同时也披露了其配偶名为王菲、王菲从事广告工作、工作单位地址、王菲与第三者照片等内容。上述信息在1月11日上诉人网站开设前，已向公众发布达15天时间，从姜岩博客的留言来看，已有数量巨大的不特定网友知悉王菲婚外情事实及其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而从王菲所在单位《声明》来看，其单位在上诉人网站设立前的1月9日，也早已知悉了相关情况并作出了二人暂停工作的决定。
2008年1月10日9点54，网友“撒加的橡皮鸭”在天涯网发表名为“哀莫大于心死，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帖子，转载了姜岩博客。仅过了不到3个小时，网友在12点03分就从姜岩博客中提到的上述线索确认了王菲的工作单位名称。而12点57分即有之前听说过自杀事件的网友发帖对事件加以印证，确认事件发生的地点。同时，上述信息也在其他网站转帖（见一审被告证据十七、十八）。
上述事实证明，在上诉人网站1月11日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上诉人网站文章涉及的相关内容已是社会公众早已知悉的、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上诉人网站上的内容只是在重复姜岩博客及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相关信息的私密性已不存在，何谈侵犯隐私权。
上诉人的行为与当前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的行为本质上一致，都是对公众已知情并关注的社会事件进行披露。如果披露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仍属侵犯隐私权的话，那当前媒体的报道也披露了王菲的姓名、婚外情的真实信息，还有工作单位、住所等文字或影像信息，是否均属“扩大了该事实的传播范围，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犯”？
因此，一审法院在相关信息已经公开并为不特定公众所知悉后，仍认定相关信息为隐私，实属错误。
二、名誉权及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认定“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友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的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上述认定
 1、网友对王菲的谴责是由于王菲的不法行为引发的
首先，王菲对婚姻不忠的不法行为难道不应受到谴责？司法可以批评，公民也可发表“批评和谴责性言论”。其次，司法的批评、民众的谴责，都是基于王菲的不法行为事实。事实本身才决定社会评价的好环，而对事实的披露并不决定社会评价。
 2、“人肉搜索”以及部分极端行为与上诉人网站缺乏因果关系
首先，一审判决所指的“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的活动，在1月10日天涯网上即已发生，而上诉人网站开办于1月11日。“人肉搜索”也从未在上诉人网站上发生。上诉人网站与“人肉搜索”从时间上没有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是“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才引发了“人肉搜索”，明显认定错误。
其次，部分极端行为是网友的自发行为，上诉人网站没有披露王菲的相关地址，与极端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人肉搜索”以及部分极端行为极端事件归根到底还是由于王菲的不法行为导致的。由于王菲对姜岩损害行为的极端后果才导致了网友行为的过激与上诉人网站与该极端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3、王菲的社会名誉与其言行相当，不存在被损害的情况
自然人的名誉指其社会应有评价。名誉并不都是美誉，也可能是恶名，美恶与否应与言行相当。根据前述的民事权利合法性原则，名誉权也应具有合法性。通过隐瞒不法行为所获得的名誉是沽名钓誉，不具有合法性。王菲不道德的行为必然导致负面的社会评价，这本身体现了社会评价机制的规律。
一审法院对王菲予以的“批评”，本身也是构成王菲负面名誉的社会评价的重要部分。而上述“批评”正是基于王菲不法行为的事实而非其他因素。王菲当前所获得的负面评价是由于其行为本身决定的，是其客观和应得的社会评价。一审判决认为张乐奕的行为“使王菲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上述认定实属错误。
三、一审判决错误认定相关事实、相关重要事实未予认定
 1、姜岩博客是由网友而非姜红打开的
根据相关网友的证言以及当庭作证，姜岩于2007年12月27日凌晨3点左右，将她个人博客空间地址及密码告诉网友，委托网友在12小时后用密码将博客打开。当天下午3点，网友按照姜岩安排打开了博客。
而一审判决却认定“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上述认定与证据相矛盾，实属错误。
2、天涯网及其他网站先于上诉人网站披露事件经过的事实未予认定
一审判决虽认定了姜岩博客被转载于天涯网的事实，但对时间未予认定。且在表述上，将上诉人网站开办表述在前，天涯网披露表述在后。但事实上，天涯网及其他若干网站披露姜岩事件的时间为1月9日，大规模报道出现在1月10日，早于上诉人网站的开办时间1月11日。
上述事实认定不清，导致了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上诉人网站与“人肉搜索”、极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四、一审判决的上诉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合理
上诉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法院认定侵权，在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上也不合理。
 1、删除全部三篇文章不合理，只应删除文章中的相关信息
一审判决只是认定三篇文章中披露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婚外情的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但三篇文章除上述信息外，更多的内容并不涉及王菲个人情况。如《哀莫大于心死》一文记录姜岩两次自杀的经过及给姜红造成的痛苦；《静静的》一文纪录妹妹安葬的经过及亲友的悲痛；《心上的月光》为回忆姜岩短暂的一生并对姜岩之死进行思考。三篇文章中的上述内容，或是与王菲个人信息无关的事件经过，或是亲人的情感表达及思考，都属于姜红作为事件当事人及死者亲属可合理披露或表达的信息。
一审判决并未认定上述与王菲个人情况无关的内容侵犯隐私、构成诽谤侮辱，而且认定《静静地》中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但却判决将三篇文章的所有内容全部删除，明显超越了合理的范围。
 2、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理
一审判决虽然列举四点理由表示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但却在三案中判决上诉人承担最高额的赔偿金。上述判决金额不合理。
上诉人网站作为个人非经营性网站，从本案证据及客观事实来看，网络浏览量及公众关注程度都是有限的，不及任何披露过相关信息的其他经营性网站。上诉人被判决承担相对最高额的赔偿金不合理。
综上所述，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社会公众利益，且披露的相关信息早已为社会公众知悉不具有私密性，未侵犯王菲的合法权益。王菲所获得负面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相适应，王菲受损害的后果证据不足且与上诉人网站无因果关系。上诉人不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鉴于本案的社会影响程度，本案判决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及法律解释如有不妥，会对当前社会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所包含的如下认定不妥：
 一、违法行为也享有隐私权。
一审判决在评判王菲行为违法背德的同时，却认定王菲有权排除他人知悉其违法行为。上述认定与《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权利合法性原则相违。
如果该认定生效，则实施包二奶、家庭暴力、重婚、婚外恋等违法行为人都可以隐私为由排斥社会知情，任何媒体也不得报道与个人情感有关的违法行为。这会助长背叛婚姻行为，压制社会道德的力量。
 二、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相冲突时，个人隐私权优先。
婚外情导致配偶死亡的极端事件发生后，公众对于惨剧真相的知情权应得到保护。只有知情权得以实现，才能形成正确的社会评价进而实现惩恶扬善的社会调整功能。
一审判决在社会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相冲突时，优先保护了个人隐私权。上述价值判断与《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社会公众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的原则相左。
 三、披露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事实同样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的基础在于私密性，如私密性丧失，则不存在隐私权。本案中法院虽认定王菲姓名、工作单位、婚外情等信息在上诉人网站之前已由若干网站公开，但却认定上诉人网站在之后发布相同的且已为公众知悉信息同属侵犯隐私权行为。
事件发生以来，国内国际媒体都在持续报道相关情况，王菲的姓名、婚外情等被认定为隐私的信息被无数次重复披露，且法院也未以案涉隐私为由不公开审理本案，使得媒体得以深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并予以详细披露。如果上诉人重复披露已公开的王菲姓名、婚外情情况属于侵犯隐私的话，那当前媒体的报道又作何评价呢？
上述认定形成社会公众认识的困惑。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明释法律、依法改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乐奕
200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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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只有轮回继续转</title>
		<description><![CDATA[12月29日就是我妹妹的周年祭日了，很多朋友都期待着我再写点什么。感慨很多，想说的话也很多，在这一年里，纷纷扰扰，发生了太多的事情，还是先说感谢吧，不过鉴于这不是走秀，所以我就不感谢CCTV和各位评审了，呵呵。
首先，最应该感谢的是一直以来给我们全家无比的关注和在道义上支持、声援的广大热心网友们，如果没有你们，我的妹妹不可能在春节前下葬，而我妹妹如果无法下葬，当时我病危的母亲就很可能抢救不过来，因此你们是我们的救命恩人，你们的恩德我们全家将永远铭记在心。感谢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帮忙建立了这个纪念网站，他为我们家做了很多，却无怨无悔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他的行为称得上是一个磊落的真正有担当的男人。感谢李春谊、谢阳和杨静律师，真诚而无私地为我们提供法律援助，你们的正直和优秀的职业素养及操守堪称中国律师的楷模。我还要特别感谢我的两位老板Helen和Bianka，你们是我的良师益友，我为有幸在你们所领导的Team里工作而感到自豪，正是你们和公司的同事们给予我的支持与协助才支撑我一直坚持至今。还有姜岩生前的同事同学朋友和我们所有的亲朋好友，你们是我们这个破碎的家庭的坚实后盾，有了你们，才让我们感受到冬日里不再寒冷。
很多朋友都很关心并询问我们家的现状，那么我就讲讲吧。人们都说时间是治疗心灵创伤的良药，在这一年里，我和我的父母虽然想安静地生活，慢慢平复失去亲人的伤痛，但世事并不如人愿。一个被精心炮制的所谓“网络暴力第一案”将我们心上尚未愈合的伤口不断地一次次揭起，至今仍然是鲜血淋漓。我的母亲在今年6月再次突发心脏病，入院治疗一个月；我的父亲因为思念女儿伤心过度，左眼几近失明，在9月份做了手术，现在是双侧多发性脑梗。我看到网上有朋友问为什么我们不起诉，我们何尝不想？但是我的父母已到了风烛残年，我作为他们现在唯一的女儿只能尽力地保护他们少受伤害和打击。事实上，每个人的心里都有一个天平，谁是谁非公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所谓公道自在人心。
关于网站被判侵权的审判结果，其实在目前这样一个大环境下，它的结果并没有太出乎我们的意料，我们认为法官做出这样的判决也是慎之又慎，权衡再三的。值得欣慰的是，就原告所提出的侵权和诽谤之诉求，法院驳回了诽谤之说，并且认定了原告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婚姻法》并当庭提出批评，这对于他们在事发之后一而再，再而三在公众面前否认出轨的言行无疑是给予了一记响亮的耳光，从这一点上来说，法律是公正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反而成了戳穿他们百般狡赖的谎言的工具，真是自食其果。至于姓名和就一个公众事件陈述事实是否构成侵权，这是个很值得商榷和探讨的论题，因此我们期待二审的结果。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如果能最终放在并促成对我国当前法律中有关隐私权和《婚姻法》法律方面的健全和完善，我们认为要比单纯地追究“人肉搜索”问题更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我妹妹的离去，还同时引发了社会上关于婚姻和人生价值观的讨论和反思。我妹妹在两天内自杀了两次，这两次的性质是不同的，所以它是个特殊的个案。但无论如何，自杀都不是值得提倡的行为。我在《北飞的候鸟》网站看到很多在婚姻上遭受到不幸的人们的留言，虽然你们的际遇令人同情，但通过我妹妹的事情，她自杀前后所发生的种种，希望可以警示后人，请你们不要轻言放弃生命。爱情和婚姻，仅仅是人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代表人生的全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惜生命，善待自己，善待他人。
关于这个纪念网站，它建立的宗旨就是纪念祭奠我妹妹，并希望通过这里能够唤醒这个日渐冷漠的社会。
最后，关于某X（还是这样称呼你吧），其实我真的不屑于再和你说什么了。如果说在我妹妹刚刚去世时，你躲起来不露面不负责，只能证明你的冷漠和怯懦，那么在你起诉网站之后，你和你的代理律师在庄严的法庭上居然信口雌黄地诬蔑张乐奕和我妹妹有不正当的关系藕断丝连，并在法庭判决对你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进行批评后还在央视的访谈节目中宣扬什么“第8者”理论，就显得太过无耻了。姜岩在她的博客里对你的评价简直再准确不过了：“逃避现实，永远有借口，为自己活着，一如既往”。只是有一件事我想还是要告诉你吧：在我妹妹的手机里，我发现她将两条短信存在重要信息栏里，加了锁，那是你发给她的：第一条：2002年8月29日13：55分“那你可想清楚了啊，老那么自由怎么行，看看我，现在多专一！”第二条：2002年9月9日22：42分“嫁给我吧！” 也许年代太久远，你早已忘了，但她却一直保留着，至死。她不是为你死的，但确实因你而死。正是你的自私和冷血毁掉了她对人类美好感情的信念和对生活的热望。你自始至终都没有检讨过自己，没有认识到你的过错才是引发这一切悲剧的始作俑者。你不认为自己是错了，因为从没有人教导过你如何去真正地做人。她死后你一眼都没有看过她，那么有时间去她的墓前对她真诚地说声对不起吧，否则你将永远逃不开自己良心的谴责。
我是信佛的，相信轮回。姜岩也是相信有另外一个世界的，否则她不会这么狠心离开爱她的亲人和朋友。正如Z所说的，再过几十年，大家还会再见的。是的，我相信，所以人生在世一定要对得起天地，对得起自己的心，死亡不仅仅是结束，亦是开始。
2008年让我们的国人承载了太多的不幸，好在这一年很快就要过去，在此祝愿所有的朋友们在新的一年健康、幸福、好运！
只有轮回继续转，日升月沉草木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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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起诉 &amp; 判决</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事起诉书
原告：姜英瑞
      （地址隐去）
      刘朝华
      （地址隐去）
原告委托代理人：谢阳
      单位：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12室
被告：王菲
      （地址隐去）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及原告和被告签署的协议内容，对原告之女姜岩（已故）的财产继承分割予以判决。判决姜岩住房公积金帐户（52406.8元）和社保帐户（24945.86元）内的金额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
原告育有女儿姜岩，被告系原告之女姜岩的丈夫，原告之女姜岩于2007年  12月29日于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天地68号楼自杀身亡。姜岩生前与被告无子女。
2008年1月19日，原告与被告就姜岩名下的财产分割达成了书面协议。其中规定姜岩名下社会保险帐户中的财产、银行存款全部归原告所有，并规定原告需要从有关机构取出姜岩名下财产时，乙方必须予以协助配合。但其后，被告拒不履行该协议，拒绝提供协助，被告作为姜岩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因其不提供积极配合，致使原告无法从有关部门将姜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财产取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帐户内52406.8元和社保帐户内共24945.86元。
鉴于被告拒不履行配合义务，原告请求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判决分割姜岩名下财产，使原告可直接持法院判决领取姜岩的财产。
原告：
附证据
1、《协议》
2、《死亡证明》
判决书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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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没说完的话</title>
		<description><![CDATA[没说完的话 &#8212; 讲完记者的两个问题 （by 姜岩父亲）
不久前我接受中央台记者采访，最后让我谈谈对网络的看法。我小女儿事件在国内外网络上引起较大范围关注，也引出来“网络暴力”之说。对这个问题，想说的话还没有讲完，由于录像带时间所限，未容我讲下去，认为有必要把这个问题继续讲讲，算个完整的话。
我认为在这件事情上不存在什么“网络暴力”，换位思考，即使我和姜岩不是父女关系，我也是这样看这个问题。看问题首先要分清是非，站稳立场处理问题。如果抛开姜王两家的是与非不考虑，将事物割裂开来讲什么“网络暴力”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是荒谬的，也是错误的。
姜岩事件不是孤立的，是当前社会中的一个缩影。此类问题是社会道德沦丧的一部分，它腐蚀人的灵魂，破坏家庭团结，危害社会。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不健全，社会上败坏人伦道德，丑态百出，久而久之，有些人似乎麻木了，无所谓了，乃至相当一部分人甚至乐于此道！不是吗？
社会发展到今天，以人为本，用人性化管理国家是大趋势。给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宽松的民主环境，给人民群众较大的民主空间，网络就是人民群众自由地说心里话的大平台，也是拉近领导同人民群众距离的一个渠道，让领导了解一个真实的民众。也相信我辈中人都会珍惜这样一个民主权力。
当“事件”发生后，网民愤慨了，对于王家一系列的违背道德良心冷血的行为，批评、谴责、声讨！这是一种自觉的、自发的正义行为，是长期积压在心底对社会丑恶现象恶感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同文革中群众受坏人操纵被愚弄的现象截然不同的。打棍子、扣帽子已成为历史。他（她）们与WF及其“第三者”，不是一个道德层面的人，他（她）们才是我们推动道德建设的动力。这就是“是与非”的区别。
知女莫如父，我的小女儿除了有聪慧、开朗的一面让我喜欢以外，她和我还有共同语言的地方，就是对当前社会形形色色的丑恶现象都很厌恶，她是非清楚，爱憎分明。从这个角度讲，她的死也是对社会黑暗面另一种形式的抗争。这样一个轰动网络的事件，相信会引起大众的思考和国内法律界人士的重视，也会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关注，如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我过的道德法制建设起些促进作用，对我小女儿之枉死也是个安慰。
记者问我第二个问题是：08年1月21日前对王菲恨不恨？我说：不恨。其实，怎么能不恨呢？我女儿就是因他而死的。但在我小女儿07年12月27日第一次服药自杀被救后，于28日下午六点多钟他向我坦白了同第三者的错误行为以及他父母对第三者的一些错误态度。讲完后，他哭了，他双手放在我两腿上，一腿蹲，一腿跪在我膝前，叫我一声爸，让我批评他，当时，我指出了他犯的错误是个道德问题，没有多批评他。我想自己检讨了，还是让他自己去改正吧。
08年1月21日办死亡证明再次见到他，他仍叫我爸，还询问我的身体情况，我悲痛，心软，还是宽恕了他。不过，还是同他讲了几句话，问他：现在弄成这个结果，本是两家商量办的事，你们家为什么找律师啊？又说，今天姜岩走了，你知不知道我为什么不深责你吗？就是因为你和我讲了实话，你还年轻，希望你以后好好做人。
时隔不久，WF以为捞到了一根救命稻草&#8211; “网络暴力”。借此，他推翻了向我所坦白的问题，他忘了在签过字的协议书他亲口承认了不忠行为，可是他在CCTV的采访中否定了这些，那个第三者同他变成了一般关系。连他父亲也一起替他翻供，讲什么，“哪儿有的事啊！”真是岂有此理！你在上海，你儿子在北京向我坦白什么话，你怎么清楚！今天，对“教唆”、“袒护”两个词的含义可说是有了一个现实而深刻的体会。还上告网站对他们家的伤害，真是恶人先告状，荒唐之极！实无天理！
如果记者此时再问我对王菲恨不恨？我回答一个字：恨！理由是：有错不认错，毫无悔改之意，更可恨的是，他借上告网站之名，无中生有地往被他害死的有着纯洁心灵的我的小女儿身上泼脏水，他完全忘记了我的小女儿六、七年对他无私的付出。王父曾对我们讲：你们培养了一个好女儿，对WF帮助很大，她是我们家的福星，我们不会忘记！怎么？结婚才一年多就这么健忘，真是忘恩负义之徒！
我小女儿曾对我说过，WF是个撒了谎却又不会伪装的人。07年12月28日，当时有所谓“网络暴力”吗？你翻案究竟是什么原因？
再看看你上告网站的证词都罗列了些什么？原本是你自己的错误你也已承认，网民才批评谴责你们，这是正义的表现，也是理所当然的。由于你出尔反尔矢口否认，对自己说的话不认帐了，却变成伤害你们家的证词，成为你举起“网络暴力”这根棍棒打网民的依据，法理何在？
我的大女儿写过她妹妹的死亡过程，为她妹妹多次写悼念文章。而你较长时间不露面，却躲在阴暗的角落里，从这些材料中精心挑选一些言辞，作为你们起诉的证据。其实，某些言词他人不知道，你是最清楚的，这些多是我小女儿在她临死之前，同你面对面对质时讲的原话，这原本是对你、对你们家的谴责和控诉！
写到这里，想到我小女儿劳心劳力几年来，帮助你读完广告设计专业，今天你设计了带有中国特色“事件”的案例 &#8212; 所谓的网络暴力第一案。杀人者告被杀者，真是天下奇闻！
我是一个从事40年教育工作者，党教育了我，在我心里积存了较多的是宽恕、忍让、谅解，少一些怨恨。自退休后，我可爱的小女儿，成了我的精神支柱。她的不幸离去使我悲痛欲绝，如堕入万丈深渊。悲痛、恍惚、麻木，有时象个没有头脑的痴呆人。我的大女儿看到我的样子，说我彻底垮了。稍有清醒，我警告自己，我这个家不允许我垮掉！
时至今日，从WF的所做所为，对他的人品已看清了，他的父亲曾叫他做我的儿子，看来，我没有这个福气。我想，还是在世人面前讲清楚的好，一个忘恩负义、反复无常的无德子，还是离我远一点的好。不然，如再做孽，免再伤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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