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家

MSN的搬家总算是成功。 新家的地址: http://blog.sina.com.cn/u/1908788844 但是最后一篇日志上万的留言只剩下几十篇,新浪客服却完全不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儿,说是继续调查,我觉得只能算是敷衍。 不管如何,文章都还在,家也算还在,虽然,不太像以前的家,没有那份色彩和感觉。但是,就这样吧。有些东西是会一直在心底的。 之前在新浪博客上还有一个另外的站点: http://blog.sina.com.cn/orionchris 我不知道是哪位朋友帮忙建的这个站点,虽然只有三篇文章,但是总也是关心她的朋友吧,不知道可不可以或者说有没有可能把这个博客地址让给我?如果你能看到这篇文章,请跟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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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 Live Space搬家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MSN Live Space将在明年3月份彻底关闭,在国内的用户可以选择搬迁到sina博客。 其实一直不太想动她的站点,但是总是要动的,想着那一天快到了,趁着今天有时间就搬迁了吧。 但是。。。在创建完sina博客新用户然后点下一步之后,页面始终无法刷新出内容,点重新刷新回到之前的页面,再然后就是现在的站点也登不进去了,似乎像是搬家搬到一半出现了问题。虽然已经在搬家以前将所有内容备份到了本地,无论是文章还是留言都不会丢失,但是仍然很郁闷。 已经报告给新浪客服,说是反馈给后台技术人员,48小时内会有答复。 无论是谁,请保佑她的Live Space和这里都不会出现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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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以下是对于一审结果上诉的上诉状全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张乐奕,(其它信息隐去) 被上诉人:王菲,(其它信息隐去) 上诉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093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现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隐私与隐私权 一审判决认定“张乐奕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上述认定实属错误。不法行为不享有隐私权,上诉人的行为符合公共利益。 1. 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 一审判决对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并认定王菲的“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上述定义不全面,事实认定不正确。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上述民法原则表明,只有合法的民事权益才能得到保护,而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享有隐私权,有权排除外界知情,则盗窃、谋杀、家庭暴力、婚外情、包二奶、贪污等符合“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信息,违法者皆可以事涉隐私为由禁止他人披露。对违法行为不能披露则导致违法者无所顾忌,法律调整、道德调整手段失灵,最终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一审法院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不全面。隐私权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权利合法性原则,应是“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合法个人秘密及合法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隐私并不一定享有隐私权,只是合法的隐私才产生隐私权。 一审判决认定王菲婚外情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违反了社会道德,上述认定是正确的。但既然王菲不忠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其违法性,不应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认定王菲对该不忠事实享有隐私权是错误的。 2. 姜岩事件已成为公众事件,对该事件的披露符合公众利益 《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众依法享有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那么知悉社情就成为公众行使上述权利的前提条件。 《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该条表明: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私利。 本案是典型的社会公众知情权与王菲个人私权发生冲突的案件。当两者相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菲的不忠行为导致配偶不幸离世的严重后果发生,这不仅造成了姜岩亲属朋友的痛苦,而且损害了公序良俗。因此该婚外情就不仅仅是配偶以及第三者之间的私事,王菲的行为也直接侵害了姜岩亲属的权益,损害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不可能视而不见,有要求了解并发表言论的正当合法权力。 上诉人在公众通过“死亡博客”、天涯论坛等渠道已广泛知悉姜岩事件的情况下,开办“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姜岩家属、朋友记念姜岩的文章。文章中记录了姜岩的去世经过、抒发了亲友对姜岩的缅怀。这不仅是亲情友情的自然流露,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正当、合法回应。 诚然,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婚外情的信息。但在本案当中,姜岩自杀事件作为一个极端特殊的社会事件,已经引发了公众关注并希望了解原委,已使事件的责任人王菲成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善恶已成为公众评价的对象。对于王菲的个人私权应放在公共利益的背景下予以裁量。 只有对社会关注事件进行真实的披露,才能形成正确的社会评价进而实现惩恶扬善的社会调整功能。在公众需要知悉真相的社会利益面前,当事人不能再以隐私权为由阻塞视听、逃避舆论。 事实上,一审法院公开审判,宣读王菲婚外情事实,还对其界定为“隐私”的婚外情认定违法背德而予以公开“批评”,同时各类媒体广泛报道事件经过,社会各界发表看法。但如果没有对事件的披露,社会公众何以知情,司法何以评价?这表明: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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